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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设1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网络建设管理、档案、信访、保卫、接待、基建、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编辑文件及局机关内部刊物,牵头编写有关史志、年鉴。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定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国土资源系统的普法宣传教育、履行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职责;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事宜。

(三) 宣传调研信访科

(四)财务科
   按有关规定组织国土资源管理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负责制订有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局机关、直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国有资产和基本建设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负责局直属单位经费的计划、分配和管理,组织汇总、编制财务预决算。对下属单位财务进行内部监督。

(五)耕地保护科(加挂市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拟定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方案;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负责审查耕地占补平衡方案,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和资金拨付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土地开发整理的检查和初步验收;承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围垦开发的立项、审查工作;承办市农业区划委员会交办事项。

(六)规划用地科
   承办需报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论证工作,组织建设用地会审工作;协调大中型建设项目征地事宜;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实施情况。

(七)地籍管理科
   拟定和实施地籍管理办法,拟定和实施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指导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和权属管理办法,承办重大或跨县区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指导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八)地产管理科
   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抵押和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拟定并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招标、拍卖方案;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监督工作,承办土地资产处置、土地资产储备方案的审查;负责管理小城镇建设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基准地价确定和更新工作,指导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报审,按规定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九)、矿产开发管理科
   参与编制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进行采矿审核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核登记;依法调处重大采矿权属争议、纠纷,参与查处非法采矿活动;审核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审核国家出资形式的采矿评估结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协助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组织研究全市或重点区域国土综合开发整治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及其它专项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测绘发展规划;指导审核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测绘法律、法规、规章和测绘行业政策。审查测绘单位等级资格,组织并管理全市的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负责全市测绘成本和地理信息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向社会出版、展示地图;依法审查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负责对各项规划计划的监督执行。

(十)、测绘管理科

(十一)矿产储量勘查科
   参与编制全市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协助管理和指导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估;依法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指导矿产资源储量的初步评审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和统计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编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

(十二)地质环境科
   贯彻实施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参与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评价工作;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管理;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和建设工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提出保护管理意见,为城市、区域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提供地质环境意见,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十三)、人事教育科


(十四)、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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