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项收费项目表 |
| 收费项目 |
收 费 标 准 |
收 费 依 据 |
备 注 |
| 土地出让金 |
1、按标定地价收取;
2、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由受让者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交纳;
3、协议出让的,应缴金库的土地纯收益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5%;
4、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由购买者交纳不低于标定地价10%的土地出让金 |
《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国土资发(1999)311号
财综字(1999)113号 |
委托代收城市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 |
| 土地收益金土地租金 |
按房地产交易建筑面积计收。从超过房产评估价格以外的收益中收取。超过1倍以内的,按不超过20%;2倍以内的,按不超过30%;3倍以内的,按不超过40%;3倍以上的,按50%以上收取。以年为单位收取的,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并视经济发展水平定期调整 |
湘财农税字(1998)28号 |
委托代收用于城市建设 |
| 土地闲置费 |
耕地2-10元/平方米,房地产开发用地按出让金总额的20%以下收取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用于城市建设和开垦耕地 |
| 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
永州(含两区)按17元/平方米收取:祁阳、道县按10元/平方米收取;其它县按8元/平方米收取 |
湘财农税字(1998)28号 |
省厅直接收取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保证耕总量平衡 |
| 防洪保安基金 |
城镇和工矿区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标准:800元/亩 |
湘政发(2001)31号 |
委托代收,用于防洪工程建设 |
| 采矿权、探矿权价款 |
经权威评估机构评估、国土资源部门确认 |
国务院(1998)242号令
湘财综字(2000)2号 |
用于矿产资源开发保护 |
| 探矿权使用费 |
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年度,每平方公里缴纳100元,从每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国务院(1998)241号令
湘财综字(2000)2号 |
矿产资源勘探管理维护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