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机构职能
政策法规
政务公开
收费项目
国土动态
执法监察
作风建设
办事指南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
湘政发〔2007〕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国务院国发〔2006〕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重要性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土地管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长期的、重要的调查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我省第一次土地调查是1996年完成的。近年来,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大量增加,退耕还林还湖全面实施,土地利用现状发生了很大变化,第一轮土地调查的内容已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二、调查的内容和时间进度
   (一)调查内容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国家统一的规程要求,以1∶1万比例尺为主,在国家统一提供航空、航天遥感基础图件的基础上,各地组织对全省城镇以外的土地,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查清全省农村集体、国有土地上每一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获取全省各类土地利用信息及其空间状况,并汇总形成全省各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同时,在第一次土地调查完成的土地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权属补充调查,查清农村村以上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依法调处调查中发现的土地权属争议,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争议,确定争议范围,维持现状。在此基础上,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扫尾工作。
   落实基本农田数量与分布。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等状况,并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上进行记载。
   2、城镇地籍调查。查清城镇内部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掌握城镇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权属分布和利用状况。重点是对县市区城关镇以上城镇进行1∶500比例尺地籍调查,可在过去进行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地籍变更调查和补充调查,逐地块查清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逐地块登记其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和用途。有条件的地方,应组织开展建制镇、村庄地籍调查。在此基础上,汇总各级行政区的城镇和村庄内部各类土地面积等数据。
   3、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1)建立县、市级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主要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土地权属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等。
   (2)建立县、市级城镇地籍数据库。城镇地籍数据库不但要满足城镇土地登记发证、土地分析统计等日常土地管理的需要,还要满足社会公众查询的要求。
   (3)建立市州土地利用数据库。以市州辖区为范围,整合各县市区所辖土地利用数据库,构建相应的市州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并对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网络化管理,为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备份、更新、维护、应用和上报等日常工作提供支持。
   (4)建立省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对全省各市州、县市区城乡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全面整合与管理,同时提供对县市级城乡土地利用数据库快速访问调用功能,满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对土地调查基础数据的基本业务需要。
   (二)时间进度。2007年6月前,开展本次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完成调查方案的编制、技术规范制订以及试点、培训和宣传等工作。2007年7月至2009年上半年完成全省土地调查工作。2009年下半年,全面完成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各地对调查成果进行整理,并以2009年10月31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统一进行变更调查数据更新,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成果, 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形成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数据。
   从2010年开始,全省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三、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省政府已成立第二次湖南省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落实经费。土地调查经费按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各地要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土地调查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资质审查。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队伍资质审查和调查人员的培训。通过资质审查的队伍和经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承担调查任务。本次调查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
   (四)制定方案。省国土资源厅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根据湖南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制定土地调查的实施细则。各地要按照国家、省的统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制定土地调查实施细则,报省土地调查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五)确保成果的真实可靠。全省对县市区建立五级检查验收制度,即:专业单位自检,县市区核查,市州复查,省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组织预检和验收,严把土地调查成果质量关。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量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
   (六)确保按时完成任务。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将作为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据。土地调查完成后,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开发整理等土地管理工作,应以调查成果为依据。未完成调查任务的地方,将暂停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审批等工作。土地调查完成后,未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土地,不得流转。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客户服务|诚聘英才|广告服务|免责条款|联系我们
永州市国土资源局主办 永州市地产交易所承办 版权所有(2003.08)
永州市羽佳资讯开发有限公司制作维护 Email:hnzfy@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