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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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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湖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永州市第二次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市情市力调查, 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市土地利用现状,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土地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宏观调控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实施科学决策,保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目标与任务

  (一)总体目标

  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总体目标是: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法,在现有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全面查清我市辖区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全面掌握真实准确的全市土地基础数据,推进土地登记发证的覆盖面,并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二)具体目标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在 2009 年 6 月底前实现如下目标:

  1 、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逐地块查清全市各类土地的位置、类型、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

  2 、查清农村部分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继续深入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确权力争达到 90% 以上。

  3 、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基础上,依据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资料,完成基本农田的上图、登记、造册,查清全市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4 、在原有城镇地籍调查基础上,完成我市城市建成区和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区所在地建制镇(街道办)建成区,以及各开发园区的地籍调查。

  5 、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的基础上,通过统计调查,查清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和房地产等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6 、在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完成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基本农田数据和城镇地籍数据的市、县(区、场)两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建设,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市乃至全省、全国土地调查信息共享。

  2009 年下半年,将调查成果统一到国家确定的 2009 年 10 月 31 日 同一时点,进行变更调查数据更新,逐级汇总土地调查成果,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三)主要任务

  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主要任务包括: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查清全市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开展城镇土地调查,掌握我市城市建成区、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区所在地建制镇(街道办)的建成区的城镇土地利用状况;掌握各开发园区的土地利用状况;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查清全市基本农田状况;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具体任务如下:

  1 、农村土地调查

  农村土地调查是指对城市、建制镇以外的土地进行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点任务,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要求,农村土地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两部分及相关工作。

  1.1 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调查。

  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主要任务是逐地块调查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公路、铁路、河流以有农、林、牧、渔场(含部队、劳改农场及使用的土地)、矿山、水库等国有土地的使用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状况。充分利用土地调查成果,加快推进土地登记发证,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1.1.1 基本原则

  以县(区、场)为单位,对辖区内的权属调查状况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按下列原则开展权属调查。

  ①延用性原则

  土地权属登记资料或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手续完备且与实地一致的,可直接利用原资料,不需要重新进行权属调查。

  ②完善性原则

  土地权属登记资料或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有误或手续不完备,可开展补充调查、补办手续,重新进行登记或进行变更登记,完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③重新确权原则

  土地权属登记资料或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有错误、或实地界线已变化,需按《规程》要求重新开展权属调查,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1.2.2 方法要求

  权属调查必须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持,土地权利人(或授权委托人)、相邻土地权利人(或授权委托人)、权属调查人员及其他必要人员必须到场,经过审阅提供的权属资料、到实地指界等阶段,依法对土地进行确权划界。确权后的界址点应设界标,并实测坐标或图解坐标。具体确权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权源确认方式

  权利人能够出示被现行法律法规所认可的权源文件的,可根据权源文件上记载土地的位置、界址(包括界址点、界址线、界标)、权属性质、土地用途等信息,将土地权属界线直接标绘或到实地经过指界由调查人员将界线调绘在调查底图准确位置上,并与相邻权属单位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当权利人出示权源文件不能够被现行法律法规所认可的,权源文件只能作为参考,用其他方式进行确权。

  ②指界确认方式

  这种方式是基于双方均不能出示被现行法律法规所认可的权源文件,并且双方边界没有争议。可采用双方共同到实地指界,确认权属界线。通过指界,由调查人员将界线调绘到调查底图准确位置上,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这里强调的是,通过双方指界不能将没有法律依据的国有土地,如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流等国有土地划为集体土地。在以往调查时,已将国有土地划为集体土地的,必须改正。因此,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时,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把握住不能将国有土地划为集体土地这一关。

  集体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权属界线,由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③协商确认方式

  这种方式是基于双方均不能提供权源文件,并且双方边界有争议。采用这种方式时,可由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团结、相互尊重精神,自行协商确权,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人员在场主持协商确权,通过实地指界,将双方共同认定的土地权属界线由调查人员调绘在调查底图准确位置上,并双方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使用这种方式的基本原则是,一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二是相邻权属单位认可,指界签字,防止错误认定;三是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不能将国有土地通过双方协商指界划为集体土地。

  违约缺席指界的,如一方违约缺席,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如双方违约缺席,根据实际使用状况确定界线;指界人认定界址后不签字的,按违约处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方。违约方在 15 日内未提出异议或未提出重新指界的,按调查结果认定权属界线。

  ④仲裁确认方式

  这种方式是基于双方权属有争议情况,当权属有争议且双方不能出示权源文件、或双方出示不一致的有关文件且双方又互不相让时,上级主管部门可充分听取双方对土地权属的申述,经综合分析,合理地进行裁决确权,确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界线和归属。采用这种方式时,上级主管部门应约定时间、地点、应到场人员,在充分听取各方对土地权属的申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争议界线进行裁决。对不服从裁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诉,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1.1.3 权属争议处理

  ①协商解决

  因权属界线不清、权属不明,引起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各方当事人应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等,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从实际出发、互谅互让、团结友善、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划定土地权属界线,明确土地权属,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②行政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③搁置争议

  对土地权属争议,有的较容易解决,有的调处是非常复杂的,不可能通过土地调查解决所有的土地权属争议。但是,为了不影响整个调查工作的总体安排,对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当在短时间内难以协商、处理的,可保留搁置争议。但为了保证土地面积量算的不重不漏,须协商或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时画定一条工作界线,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工作界线只作为面积量算的依据,不作为今后确权、划定土地权属界线的依据。

  1.2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类调查)。

  在全市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采用 1 ∶ 1 万的比例尺,以县(区、场)为基本单位,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城镇以外的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市耕地、园地、林地、农村居民点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1.2.1 农村土地调查分类

  二次土地调查采用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标。其中,一级类 12 个,二级类 57 个,统一编码排序。

  农村土地调查,由于对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村庄用地等建设用地内部不进行细化调查,而作为整体采用单一地类调查,因此将铁路、公路等以外的建设用地归并为 5 个二级类,即“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村庄用地”、“工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所以,农村土地调查分类,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和《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标准构成,采取两级分类,一级类 8 个,二级类 33 个,统一编码排序。各县(区、场)依据国家和省土地调查办下达的土地调查分类标准和编码排序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1.2.2 主要内容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线状地物、图斑、零星地物调查和地物补测。通过地类调查,最终获得能够反映调查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状况的原始调查图件和资料,作为数据库建设的依据。

  ①线状地物调查

  将包括河流、铁路、公路、管道用地、农村道路、林带、沟渠和田坎等线状地物(不含宽度大于等于调查底图上 2mm 的线状地物)的位置、界线调绘在调查底图上,将线状地物的坐落、权属单位、地类编码、图斑编号、线状地物宽度、国有或集体权属性质、名称注记等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或《土地调查手簿》上。

  ②建设用地图斑调查

  将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村庄用地、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的建设用地(含宽度大于等于调查底图上 2mm 的线状地物)图斑的位置、界线调绘在调查底图上,将图斑的坐落、权属单位、地类编码、图斑编号、国有或集体权属性质、名称注记等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或《土地调查手簿》上。

  ③非建设用地图斑调查

  将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等非建设用地图斑的位置、界线调绘在调查底图上,将耕地的梯田或坡耕地类型图斑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或《土地调查手簿》上。

  ④零星地物调查

  零星地物指小于最小上图标准且实地面积大于等于 100 ㎡ 的地类。

  零星地物原则上可不进行调查。对于需要调查零星地物地区,一般只调查耕地中的非耕地、非耕地中的耕地。具体是否调查零星地物和调查方法,按省土地调查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⑤地物补测

  将调查底图上影像不清晰影响地物边界识别或相对于影像实地已发生变化的地物,应用测绘技术将其界线补测到调查底图上,称为地物补测。常用的补测方法主要有简易补测法和仪器补测法。为了保证精度,对于新增加的铁路、公路、大型厂矿企业等,必须使用仪器补测。地物补测后,将其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或《土地调查手簿》上。

  1.2.3 精度要求

  调查的地物与影像对比,调绘、转绘、标绘的各种明显界线移位不得大于图上± 0.3mm ;不明显界线移位不得大于图上± 1.0mm ;新增地物补测的地物点对四周已知明显地物点距离误差,平地、丘陵不得大于图上± 0.5mm ,山区不得大于图上± 1.0mm 。

  1.3 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是农村土地调查的重要环节,其数据库主要包括土地权属、土地利用、基本农田、基础地理、影像、 DEM 等信息。数据库应具备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权属数据、基本农田数据的管理、应用和更新。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包括县级、市(地)级、省级、国家级,各级数据库之间应提供标准接口,满足数据的上传、接收、交换、备份、更新维护、日常应用等需要。

  1.3.1 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是基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标准》建设。主要包括:

  ①土地利用数据库

  能够生成、预览、管理、输出、更新以下内容:

——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基本农田分布图。

——土地权属界线图。

——以村等权属单位为基本单位的《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图斑面积、图斑地类面积计算表。

——《规程》规定的各类土地利用数据、统计数据及基本农田数据汇总表。

——文字报告等。

  ②遥感影像数据库

  遥感影像数据库与土地利用数据库能严密套合。

  1.3.2 市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以县级数据库为基础,建设市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满足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对土地基础数据的需要。市级数据库建设标准和要求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1.4 基本农田调查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因此,这里的基本农田调查实际是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划定资料(图件、数据等),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简称基本农田上图),计算统计汇总出县、市两级行政区域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上证,造册。

1.4.1 基本要求

  将依法划定和依法调整的基本农田地块(区块)标绘在数据库中的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并在数据库中设立基本农田数据层,计算统计汇总县、市两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面积和构成基本农田地类的面积。

1.4.2 方法步骤

  ①协调关系

  由于基本农田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定程序划定的。因此,市、县(区、场)两级土地调查办公室首先要协调规划部门、耕保部门等参与基本农田上图工作。

  ②收集资料

  向划定基本农田部门收集基本农田划定的图件、面积资料,及基本农田调整资料等。

  ③扫描套合

  将收集的基本农田划定、调整图件扫描,在数据库中与土地利用现状图套合,套合结果向划定基本农田部门汇报,按其要求对套合结果进行调整。

  ④标绘上图

  根据最终的套合结果,将划定基本农田图件上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地类标绘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在数据库中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层。

  ⑤面积计算

  在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中,计算基本农田实际地类的面积,并填写相应表格。

  ⑥审核确认

  将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情况,报基本农田划定部门审核确认。

  1.5 统一时点调查

  2009 年下半年开始,按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统一要求,开展 2009 年 10 月 31 日 为统一时点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 2009 年完成二次调查的,无须开展变更调查。二次调查成果作为统一时点成果。

—— 2009 年以前完成二次调查(含纳入二次调查的更新调查成果)的,须进行变更调查,做到将实地发生变化内容标绘在数据库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由数据库统计变更数据。不允许只变数不变图,对不变图的数据结果不予承认。

2 、城镇土地调查

  城镇土地调查是指对城镇范围以内的土地开展大比例尺调查。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城镇地籍调查技术规程,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重点查清我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区、场)人民政府、管理区所在地建制镇(街道办)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权属、数量、用途等。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土地利用状况。有条件的县(区、场),在不影响整体土地调查进度的情况下,可以开展其余建制镇、村庄的地籍调查,条件不具备的县(区、场),待条件成熟后开展。

2.1 城镇土地调查分类

  城镇土地调查采用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

2 . 2 调查单元

  调查单元是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称为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或被道路、围墙等明显线状地物分割成单一地类的地块应独立分宗。难以调处的争议土地,以及河流和其他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应按用地范围单独划“宗”,不调查使用权人,仅调查地类。

2.3 城镇土地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及相关工作。

2.3.1 权属调查

2.3.1 .1 基本原则

  永州市冷水滩城区由市政府组织调查,零陵城区由零陵区政府组织调查。县(场)人民政府、管理区所在建制镇(街道办)和其余建制镇由县(区、场)政府(管理区)组织调查。

2.3.1 .2 具体内容

  查清城市、建制镇(街道办)和各开发园区内部建成区每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址、用途和地类等。城镇土地调查与农村土地调查确定的城镇范围应相互衔接。

  具体调查方法和要求执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参照执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2.3.2 地籍测量

2.3.2 .1 坐标系

  最好是使用农村土地调查所使用的国家坐标系。

2.3.2 .2 比例尺

  城镇土地调查采用 1 ∶ 500 比例尺。

2.3.2 .3 界址点测量

  界址点测量应采用解析法,界址点应设界标。

2.3.3 专项调查统计

  通过统计调查和汇总分析,统计调查出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用地数据。具体统计调查方法按国家和省印发的规定执行。

2.3.4 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以市、县(区、场)为单位,按照《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标准》和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组织建设地籍信息系统,对所辖区的地籍调查和地籍测量结果的图形数据、宗地属性及各种表、卡、册等数据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并提供编辑录入、查询统计、日常变更、制图输出、登记发证及办公流程等管理功能,满足日常业务及管理需要。

三、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技术路线与方法

(一)技术路线

  围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目标和任务,农村土地调查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调查成果,采用无争议的权属资料,运用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卫星定位和数据库及网络通讯等先进技术,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形成集信息获取、处理、存储、传输、分析和应用服务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技术流程,获取全市每一块土地的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信息,建立连通的“省—市—县”三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确保实地、图件、数据三者相一致。

  城镇土地调查,严格按照全国城镇土地调查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所确定的技术路线和要求,在现有的工作基础上,开展地籍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工作,并建立城镇地籍信息系统。

(二)技术方法

1 、以航空、航天遥感影像为主要信息源

  农村土地调查,充分应用航空、航天遥感技术手段,及时获取客观现势的地面影像作为调查的主要信息源。

  我市农村土地调查工作底图和正射影像图由省土地调查办统一提供。

2 、基于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

  农村土地调查采用 1 ∶ 1 万比例尺,以正射影像图作为调查基础底图,充分利用现有资料,对正射影像图进行室内判读分析,参考最新的变更资料,与原有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套合对比,提取变化信息,通过实地对各种界线和属性等调查内容调绘和补充调查,对每一块土地的地类、权属等情况进行外业调查核实,并详细记录,绘制相应图件,填写外业调查记录表,确保每一地块的地类、权属等现状信息详细、准确、可靠。经实地核实确认后,依据影像直接调绘到正射影像图上,分层建立土地利用现状图形和正射影像数据库,并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使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数据三者一致。对近几年土地利用状况变化较大的地区或影像不清晰的地区可采用全野外调查方法,对每一块土地的利用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

  城镇土地调查以 1 ∶ 500 比例尺为主,充分运用全球定位系统、全站仪等现代化测量手段,开展大比例尺权属调查及地籍测量,准确确定每宗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等信息。地籍调查测绘采用解析法。

3 、基于统一标准的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方法

  系统整理外业调查记录,并以县(区、场)为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和技术规程,逐图斑录入调查记录,并对土地利用图斑的图形数据和图斑属性的表单数据进行属性联结,形成集图形、影像、属性、文档为一体的土地利用数据库。

  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图形平台,以大型的关系型数据库为后台管理数据库,存储各类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实现对土地利用的图形、属性、栅格影像空间数据及其它非空间数据的一体化管理。借助网络技术,采用集中式与分布式相结合方式,有效存储与管理调查数据。考虑到土地变更调查需求,采用多时序空间数据管理技术,实现对土地利用数据的历史回溯。另外,土地调查成果包括了土地利用现状数据、遥感影像数据、权属调查数据以及土地动态变化数据等,数据量庞大,记录繁多,应采用数据库优化技术,提高数据查询、统计、分析的运行效率。为了便于全市土地调查数据库的管理与应用,市、县(区、场)两级土地调查数据的建设要按照全省统一的要求,使用统一的地理信息系统软件构建。

4 、基于网络的信息共享及社会化服务技术方法

  借助现有的国土资源信息网络框架,采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先进、高速、大容量的全市土地利用信息管理、更新的网络体系,按照分级实施,实现各级互联、内外交换的信息服务与数据交换,为日常管理、信息发布和社会化服务提供统一的土地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土地信息传输、交换、共享及社会化服务一体化。

(三)技术流程

  在国家统一提供工作底图等基础数据资料和省二次调查办公室组织市、县(区、场)对县级行政界线和控制面积进行核实和确认后,在此基础上,以县级划为基本调查单位,利用分辨率高的航空(航天)正射影像图为基础调查图件,依据二次调查的有关规程、规定,对全市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对正射影像图进行室内判读分析,参考最新的变更资料,与原有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套合对比,通过实地对各种界线和属性等调查内容调绘和补充调查,经实地核实确认后,依据影像直接调绘到正射影像图上,分层建立土地利用现状图形和正射影像数据库,并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使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数据三者一致;分析更新成果与历史数据(包括最新的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之间的差异,提出科学合理的数据衔接措施及方案。

  农村土地调查主要工作过程为:

1 、准备工作。

2 、核实和确认县、乡镇(街办)两级行政界线及控制面积。

3 、核定与城镇土地调查范围相互衔接的界线、位置。

4 、预判和解译土地利用分类及变化信息。

5 、外业调查和核实。

6 、建设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国土资源影像及信息系统库。

7 、调查面积数据与最近的土地变更调查数据衔接分析。

8 、调查报告编写。

9 、成果检查验收。

10 、成果资料归档。

技术流程如下图

 

 

 

 

 

 


永州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流程图(农村部分)

 

(四)农村土地调查调绘内容与方法

  调绘是农村土地调查的基本方法。这里的调绘包括如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将权属界线、地类界线,用规定线划、符号在调查底图上表示出来。

——二是将影像不清晰、或没有而又需要的地物,采用测量技术和方法补测标绘在调查底图上。

——三是将地物的坐落、权属单位、地类编码、图斑编号、耕地的梯田或坡耕地类型、线状地物宽度、国有或集体权属性质、名称注记等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或《土地调查手簿》上。

  调绘的最终目的是获得能够反映调查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状况的原始调查图件和资料,作为数据库建设的依据。

  目前调绘常用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全野外调绘法,一种为综合调绘法。

1 、全野外调绘法

  持调查底图到实地,将影像所反映的地类信息与实地状况一一对照、识别,将权属界线、地类界线用规定的线划、符号在调查底图表示出来,将地物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或《土地调查手簿》上。形成调查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原始调查图件和资料,作为内业数据库建设的依据。这种调绘方法主要作业都是在野外实地进行,因此称为全野外调绘法。

2 、综合调绘法

  是内业对影像解译和外业核实、补充调查相结合的调绘方法。首先在室内直接对影像进行解译,或参照收集的调查成果,如土地利用数据库、土地变更调查图件等,对影像进行解译,将能够确定的、不能够确定的、无法解译的界线、地类等在调查底图上标绘出来,然后再到实地,将内业标绘的界线、地类等内容逐一进行位置、界线、地类的核实、修正、补充调查。将内业解译正确的予以肯定、不正确的予以修正、新增加的地物予以补测,并用规定的线划、符号在调查底图表示出来,将地物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或《土地调查手簿》上,形成调查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状况的原始调查图件和资料,作为内业数据库建设的依据。

  这两种方法各有优缺点,前者调绘工作一次性全部完成,精度高但用时较长且工作强度大,适用于影像分辨率较低、影像现势性不强及影像解译能力较差、调查经验不足人员使用;后者是内外业结合,充分发挥内业优势,精度高又可节省时间且工作强度较低,适用于影像现势性强、影像分辨率较高及具有影像解译能力和一定调查经验人员使用。在具体调查中,视情况这两种方法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但要强调的是,采用后者时,对内业解译的所谓确定的内容也都必须到实地核实确认。

(五)城镇土地调查技术方法

  城镇土地调查的技术方法与要求,执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参照执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六)有关技术环节(指农村土地调查)

1 、调查比例尺

  按照省土地调查办的规定,我市农村土地调查全部采用 1 ∶ 1 万比例尺。

2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行政区域控制面积的确定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和县级行政区域控制面积,由省土地调查办公室确定并提供我市各县(区、场)调查使用。

  各县(区、场)在具体使用这些资料前,应根据掌握的资料对其进行检查,对检查出或在使用中发现的问题或疑问,应及时将问题的具体情况报市土地调查办公室,再由市调查办公室报省土地调查办公室处理。

3 、乡镇(街办)与开发园区行政区域界线、行政区域控制面积的确定

  乡镇(街办)和各开发园区的行政区域界线、行政区域控制面积,由县(区、场)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调查确定后报市调查办公室核准。各乡镇(街办)和开发园区的控制面积之和,必须等于省土地调查办公室下发的县级行政区域控制面积。

  市土地调查办公室协助各县(区、场)土地调查办公室完成此项工作,并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对控制面积验收、批准。

4 、耕地坡度分级的确定

  耕地坡度分级的确定工作,在省土地调查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选择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 DEM 比例尺,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省土地调查办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5 、田坎系数测算及面积扣除

  田坎系数由省土地调查办公室统一组织测算。各县(区、场)应严格依据省土地调查办公室确定的田坎系数测算结果和按照国家、省土地调查办关于田坎面积扣除的规定及办法,计算每一耕地图斑的田坎面积。

6 、“批而未建”土地的处理

  已具有完整、合法的用地手续,而没有实质性建设(以施工人员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地基已开挖等为标志)的土地称为“批而未建”土地。

  由于“批而未建”土地,虽然还没有开始实质性建设,但建设用地属性已很难改变,在管理上已作为建设用地管理。因此,调查时,按照批地文件批准用地的位置、范围和批准用途确认为建设用地地类。

四、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主要成果

  通过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全市获取覆盖全国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信息,形成一系列不同尺度的土地调查成果。具体成果主要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相关文字成果和土地数据库成果等。

(一)数据成果

1 .各级行政区各类土地面积数据;

2 、各级行政区基本农田面积数据;

3 .各级行政区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 .各级行政区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5 、各级行政区不同坡度等级的耕地面积数据;

6 、各级行政区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二)图件成果

1 .各级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2 . 1 : 1 万 -1 : 50 万国家基本比例尺标准分幅现状图;

3 、各级基本农田分布图件;

4 、各级耕地后备资源分布图件;

5 、市县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4 .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5 .第二次土地调查图集。

(三)文字成果

1 .综合报告

( 1 )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 2 )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 3 )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2 .专题报告

( 1 )各级基本农田状况分析报告;

( 2 )各级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分析报告;

( 3 )各级城镇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四)数据库成果

  形成集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图件成果和文字成果等内容为一体的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数据库成果主要包括:

1 、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

2 、各级土地权属数据库;

3 、各级多源、多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库;

4 、各级基本农田数据库;

5 、各级城镇地籍信息系统。

五、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区、场)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要求,根据本地区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我市实施方案报省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批准,各县(区、场)土地调查方案经市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审查后报省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批准。各县(区、场)按照国家和省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专业队伍,利用国家下发的基础图件,负责组织实地开展土地调查及数据库建设工作,主要包括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状况调查以及城镇土地调查等。在确定队伍时,必须经省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批准、备案。

(一)总体实施计划

  按照国家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部署和省、市政府的安排,我市城镇土地调查与农村土地调查一并进行,优先安排城镇土地调查, 2009 年 6 月底完成全部调查、汇总及建库任务。全市 13 个基本调查单位,新田县 2007 年 10 月开展,其他单位 2008 年展开, 2009 年 6 月底完成全部调查、汇总及建库工作。 2009 年下半年,市、县同时对调查成果进行整理,并以 2009 年 10 月 31 日 为调查的标准时点,统一进行变更调查数据更新。 2010 年以后,按照国家安排,全市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 二 ) 以县(区、场)为单位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实施计划

  根据技术承担单位的实际状况和工作底图的制作情况 , 我市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为两批进行。

1 、第一批调查计划

(1) 实施单位

新田县

(2) 开展时间

已于 2007 年 10 月开始。

(3) 完成时间

2008 年 9 月底前。

(4) 自检预检时间

2008 年 12 月底前。

2 、第二批调查计划

(1) 实施单位

东安县、双牌县、道县、江永县、回龙圩农场、宁远县、蓝山县、江华县、零陵区、冷水滩区、祁阳县、金洞林场等 12 个县(区、场)。

(2) 开展时间

2008 年 1 月。

(3) 完成时间

2009 年 5 月底前。

(4) 自检预检时间

2009 年 6 月底前。

(三)以县(区、场)为单位开展城镇地籍调查

从 2007 年 10 月起,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全面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到 2009 年 6 月底前,全面完成城镇地籍调查。

(四)开展数据库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

2009 年 6 月底前,完成包括土地利用数据、基本农田数据和城镇地籍调查数据的市、县二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建设,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全市土地调查信息共享。

(五)市、县两级任务分解

1 、市级的主要任务是:

( 1 )制定实施方案

  依据国家的总体方案和技术规程及省级实施方案和技术规定,制定市级实施方案。

( 2 )组织核实行政区域界线及控制面积

  确认、核实县级和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及控制面积,将问题和意见及时上报。

( 3 )审核汇总全市各县(区、场)的调查成果;完成冷水滩区城镇地籍调查或更新。进行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用地等统计调查和汇总。

( 4 )协助省级指导、检查、验收县级调查

  协助配合省级对县级调查工作的指导、检查和成果验收工作。

( 5 )建设市级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以县级调查数据为基础,汇总整合本市各类数据,建设本市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 6 )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处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或跨县(区、场)的土地权属争议组织协调和调处。

( 7 )省土地调查办和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 、县级的主要任务是:

( 1 )制定县级调查方案

  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区、场)实际情况,制定县级调查方案。

( 2 )组织核实行政界线及控制面积

  协助省、市确认县、乡行政界线及控制面积,组织乡(镇、街办)确认村级行政界线及控制面积。

( 3 )组织或配合专业队伍开展调查工作

  根据国家、省、市的要求,组织或配合专业队伍,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和县域范围内的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工作,完成县级调查任务,并进行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用地等的统计调查和汇总。

( 4 )建设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建设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 5 )负责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

( 6 )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自检

  组织对专业队伍完成的调查成果(包括数据库)进行自检;对各个调查环节的成果质量总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自检和互检进行监督,并抽查一定的比例。同时,做好记录归档。

( 7 )市土地调查办和县级政府管理区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检查验收

  为保障调查成果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各县(区、场)调查成果标准一致,故建立严格的调查成果的自检、抽检、预检和验收制度。

(一)依据

  《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的各项内容、标准、要求和国家、省土地调查办公室的有关补充规定要求的内容、标准。

(二)抽检和分阶段成果检查

  永州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专门技术人员对各县(区、场)土地调查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或阶段的工作质量,随时进行抽检、督查、技术指导。每一阶段成果须经市调查办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工作,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

(三)自检

  市和各县(区、场)土地调查办公室都必须对各个阶段的成果进行认真的自检。对本级调查或汇总成果进行全面的自检。

(四)预检和验收

  县级调查成果由市调查办配合省调查办联合预检,省调查办组织验收。市级汇总成果由调查办预检和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永州市人民政府成立永州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规划建设局、房产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统计局等有关委(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组织领导,落实经费,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工作需要,市调查办公室内设工作组,分工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同时抽调部分地籍管理和土地调查专家,组成技术专家组,对调查中遇到的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解决。

  各县(区、场)也应按照国发 [2006]38 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和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要求成立相应的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县(区、场)政府领导担任,同时组建土地调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县(区、场)国土资源部门,办公室成员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本地区的土地调查工作。

  为了保质保量完成我市的土地调查任务,市和各县(区、场)应组建土地调查办公室,市级调查办 15 人左右,县(区、场)调查办原则上为 15 人左右,可根据本地区土地调查面积的大小和难易程度增加或减少。特别要充分发挥乡镇(街办)土管所和土管员这支土地调查的主要内部队伍和骨干力量的作用。市级调查办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规范和省、市统一的可操作的调查方案、标准和操作规范等进行技术指导,阶段检查验收。县级调查办的主要任务是具体承担和配合完成土地调查任务。

(二)政策保障

  市土地调查办公室将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国家、省相关技术要求及补充规定等,针对调查中出现的具体政策和技术问题,提出指导意见或解决办法。

  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将作为核定各县(区、场)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据。土地调查完成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土地管理工作,都要以调查成果为依据。未按时完成调查任务的县(区、场),将暂停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工作。土地调查完成后,未经登记产权不明的土地,不得流转。

  充实人员和队伍,保障调查经费,完善土地变更调查制度。各县(区、场)随时将更新数据报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变更,保证国家、省级数据库数据准确、客观、现势。土地利用数据库将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平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利用总规划修编、土地开发整理等涉及的基础数据和图件将以此数据库为准。

(三)机制保障

  引入竞争机制。依据政府采购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推行项目监理管理制,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单位为项目监理单位。有条件的地区,实现招投标管理制度,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以及项目进展要求、经费支付方式等。

  建立分级负责和终身责任制。这次土地调查要实行目标责任制,建立市、县(区、场)、乡(镇)三级负责体系,层层签订工作目标和质量的责任书。对调查成果实行终身责任制,今后不论什么时间发现问题,都要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

  建立检查验收机制。检查验收工作主要包括对市、县两级土地调查成果的自检、预检、验收、核查确认等环节,每个环节均出具报告,严格检查验收,实行检查验收责任制。采取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执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实行市、县两级分级负责,县级土地调查成果由县级自检、市调查办负责组织抽查、配合省调查办联合预检,省调查办组织验收。

  建立成果质量跟踪检查制度。土地调查的成果质量是土地调查的生命,是必须时时刻刻放在第一位的工作。市、县(区、场)、乡(镇)要实行三级跟踪检查制度。市调查办要组织专门人员,每天深入到各县(区、场)外业调查工作点,对调查成果跟踪抽查,进行图表、作业手簿、实地三对照,发现问题记录在案,并责成作业队限期纠正。对疑难问题或有关技术问题现场指导或研究解决。各县(区、场)和乡(镇)也都必须建立既符合本地情况,又切实可行的成果质量跟踪检查制度和办法。

(四) 技术保障

  第二次土地调查坚持统一的调查规范和标准,国家制定调查技术标准、操作规范等,明确各流程环节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方法和检查办法,保证分阶段调查质量;根据土地调查成果多比例尺、多形式的特点,制定以数据为主体的成果标准,明确成果的表达形式,提高成果信息共享程度;按照国家信息化标准和规范依据,结合管理需求,制定《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规范》等标准,明确调查数据库建设的框架结构、内容、维护更新要求等,提高土地利用信息应用服务质量。

  在坚持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同时,本次调查将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进一步充实、完善土地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全面提升本次调查的科技含量。

(五)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中“各级财政部门在调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的要求,调查经费分级负责,市级经费由市财政负责。县(区、场)政府(管理区)要根据土地调查任务和计划安排,依据国家相关的预算标准,编制总支出预算和年度预算,核定土地调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土地调查经费按时足额到位。调查经费要建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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