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主要任务包括: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查清全市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开展城镇土地调查,掌握我市城市建成区、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区所在地建制镇(街道办)的建成区的城镇土地利用状况;掌握各开发园区的土地利用状况;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查清全市基本农田状况;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具体任务如下:
1 、农村土地调查
农村土地调查是指对城市、建制镇以外的土地进行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点任务,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要求,农村土地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两部分及相关工作。
1.1 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调查。
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主要任务是逐地块调查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公路、铁路、河流以有农、林、牧、渔场(含部队、劳改农场及使用的土地)、矿山、水库等国有土地的使用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状况。充分利用土地调查成果,加快推进土地登记发证,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1.1.1 基本原则
以县(区、场)为单位,对辖区内的权属调查状况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按下列原则开展权属调查。
①延用性原则
土地权属登记资料或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手续完备且与实地一致的,可直接利用原资料,不需要重新进行权属调查。
②完善性原则
土地权属登记资料或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有误或手续不完备,可开展补充调查、补办手续,重新进行登记或进行变更登记,完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③重新确权原则
土地权属登记资料或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有错误、或实地界线已变化,需按《规程》要求重新开展权属调查,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1.2.2 方法要求
权属调查必须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持,土地权利人(或授权委托人)、相邻土地权利人(或授权委托人)、权属调查人员及其他必要人员必须到场,经过审阅提供的权属资料、到实地指界等阶段,依法对土地进行确权划界。确权后的界址点应设界标,并实测坐标或图解坐标。具体确权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权源确认方式
权利人能够出示被现行法律法规所认可的权源文件的,可根据权源文件上记载土地的位置、界址(包括界址点、界址线、界标)、权属性质、土地用途等信息,将土地权属界线直接标绘或到实地经过指界由调查人员将界线调绘在调查底图准确位置上,并与相邻权属单位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当权利人出示权源文件不能够被现行法律法规所认可的,权源文件只能作为参考,用其他方式进行确权。
②指界确认方式
这种方式是基于双方均不能出示被现行法律法规所认可的权源文件,并且双方边界没有争议。可采用双方共同到实地指界,确认权属界线。通过指界,由调查人员将界线调绘到调查底图准确位置上,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这里强调的是,通过双方指界不能将没有法律依据的国有土地,如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流等国有土地划为集体土地。在以往调查时,已将国有土地划为集体土地的,必须改正。因此,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时,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把握住不能将国有土地划为集体土地这一关。
集体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权属界线,由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③协商确认方式
这种方式是基于双方均不能提供权源文件,并且双方边界有争议。采用这种方式时,可由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团结、相互尊重精神,自行协商确权,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人员在场主持协商确权,通过实地指界,将双方共同认定的土地权属界线由调查人员调绘在调查底图准确位置上,并双方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使用这种方式的基本原则是,一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二是相邻权属单位认可,指界签字,防止错误认定;三是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不能将国有土地通过双方协商指界划为集体土地。
违约缺席指界的,如一方违约缺席,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如双方违约缺席,根据实际使用状况确定界线;指界人认定界址后不签字的,按违约处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方。违约方在 15 日内未提出异议或未提出重新指界的,按调查结果认定权属界线。
④仲裁确认方式
这种方式是基于双方权属有争议情况,当权属有争议且双方不能出示权源文件、或双方出示不一致的有关文件且双方又互不相让时,上级主管部门可充分听取双方对土地权属的申述,经综合分析,合理地进行裁决确权,确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界线和归属。采用这种方式时,上级主管部门应约定时间、地点、应到场人员,在充分听取各方对土地权属的申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争议界线进行裁决。对不服从裁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诉,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1.1.3 权属争议处理
①协商解决
因权属界线不清、权属不明,引起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各方当事人应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等,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从实际出发、互谅互让、团结友善、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划定土地权属界线,明确土地权属,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②行政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③搁置争议
对土地权属争议,有的较容易解决,有的调处是非常复杂的,不可能通过土地调查解决所有的土地权属争议。但是,为了不影响整个调查工作的总体安排,对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当在短时间内难以协商、处理的,可保留搁置争议。但为了保证土地面积量算的不重不漏,须协商或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时画定一条工作界线,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工作界线只作为面积量算的依据,不作为今后确权、划定土地权属界线的依据。
1.2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类调查)。
在全市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采用 1 ∶ 1 万的比例尺,以县(区、场)为基本单位,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城镇以外的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市耕地、园地、林地、农村居民点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1.2.1 农村土地调查分类
二次土地调查采用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标。其中,一级类 12 个,二级类 57 个,统一编码排序。
农村土地调查,由于对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村庄用地等建设用地内部不进行细化调查,而作为整体采用单一地类调查,因此将铁路、公路等以外的建设用地归并为 5 个二级类,即“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村庄用地”、“工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所以,农村土地调查分类,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和《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标准构成,采取两级分类,一级类 8 个,二级类 33 个,统一编码排序。各县(区、场)依据国家和省土地调查办下达的土地调查分类标准和编码排序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1.2.2 主要内容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线状地物、图斑、零星地物调查和地物补测。通过地类调查,最终获得能够反映调查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状况的原始调查图件和资料,作为数据库建设的依据。
①线状地物调查
将包括河流、铁路、公路、管道用地、农村道路、林带、沟渠和田坎等线状地物(不含宽度大于等于调查底图上 2mm 的线状地物)的位置、界线调绘在调查底图上,将线状地物的坐落、权属单位、地类编码、图斑编号、线状地物宽度、国有或集体权属性质、名称注记等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或《土地调查手簿》上。
②建设用地图斑调查
将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村庄用地、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的建设用地(含宽度大于等于调查底图上 2mm 的线状地物)图斑的位置、界线调绘在调查底图上,将图斑的坐落、权属单位、地类编码、图斑编号、国有或集体权属性质、名称注记等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或《土地调查手簿》上。
③非建设用地图斑调查
将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等非建设用地图斑的位置、界线调绘在调查底图上,将耕地的梯田或坡耕地类型图斑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或《土地调查手簿》上。
④零星地物调查
零星地物指小于最小上图标准且实地面积大于等于 100 ㎡的地类。
零星地物原则上可不进行调查。对于需要调查零星地物地区,一般只调查耕地中的非耕地、非耕地中的耕地。具体是否调查零星地物和调查方法,按省土地调查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⑤地物补测
将调查底图上影像不清晰影响地物边界识别或相对于影像实地已发生变化的地物,应用测绘技术将其界线补测到调查底图上,称为地物补测。常用的补测方法主要有简易补测法和仪器补测法。为了保证精度,对于新增加的铁路、公路、大型厂矿企业等,必须使用仪器补测。地物补测后,将其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或《土地调查手簿》上。
1.2.3 精度要求
调查的地物与影像对比,调绘、转绘、标绘的各种明显界线移位不得大于图上± 0.3mm ;不明显界线移位不得大于图上± 1.0mm ;新增地物补测的地物点对四周已知明显地物点距离误差,平地、丘陵不得大于图上± 0.5mm ,山区不得大于图上± 1.0mm 。
1.3 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是农村土地调查的重要环节,其数据库主要包括土地权属、土地利用、基本农田、基础地理、影像、 DEM 等信息。数据库应具备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权属数据、基本农田数据的管理、应用和更新。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包括县级、市(地)级、省级、国家级,各级数据库之间应提供标准接口,满足数据的上传、接收、交换、备份、更新维护、日常应用等需要。
1.3.1 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是基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标准》建设。主要包括:
①土地利用数据库
能够生成、预览、管理、输出、更新以下内容:
——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基本农田分布图。
——土地权属界线图。
——以村等权属单位为基本单位的《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图斑面积、图斑地类面积计算表。
——《规程》规定的各类土地利用数据、统计数据及基本农田数据汇总表。
——文字报告等。
②遥感影像数据库
遥感影像数据库与土地利用数据库能严密套合。
1.3.2 市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以县级数据库为基础,建设市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满足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对土地基础数据的需要。市级数据库建设标准和要求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1.4 基本农田调查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因此,这里的基本农田调查实际是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划定资料(图件、数据等),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简称基本农田上图),计算统计汇总出县、市两级行政区域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上证,造册。
1.4.1 基本要求
将依法划定和依法调整的基本农田地块(区块)标绘在数据库中的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并在数据库中设立基本农田数据层,计算统计汇总县、市两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面积和构成基本农田地类的面积。
1.4.2 方法步骤
①协调关系
由于基本农田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定程序划定的。因此,市、县(区、场)两级土地调查办公室首先要协调规划部门、耕保部门等参与基本农田上图工作。
②收集资料
向划定基本农田部门收集基本农田划定的图件、面积资料,及基本农田调整资料等。
③扫描套合
将收集的基本农田划定、调整图件扫描,在数据库中与土地利用现状图套合,套合结果向划定基本农田部门汇报,按其要求对套合结果进行调整。
④标绘上图
根据最终的套合结果,将划定基本农田图件上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地类标绘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在数据库中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层。
⑤面积计算
在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中,计算基本农田实际地类的面积,并填写相应表格。
⑥审核确认
将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情况,报基本农田划定部门审核确认。
1.5 统一时点调查
2009 年下半年开始,按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统一要求,开展 2009 年 10 月 31 日 为统一时点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 2009 年完成二次调查的,无须开展变更调查。二次调查成果作为统一时点成果。
—— 2009 年以前完成二次调查(含纳入二次调查的更新调查成果)的,须进行变更调查,做到将实地发生变化内容标绘在数据库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由数据库统计变更数据。不允许只变数不变图,对不变图的数据结果不予承认。
2 、城镇土地调查
城镇土地调查是指对城镇范围以内的土地开展大比例尺调查。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城镇地籍调查技术规程,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重点查清我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区、场)人民政府、管理区所在地建制镇(街道办)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权属、数量、用途等。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土地利用状况。有条件的县(区、场),在不影响整体土地调查进度的情况下,可以开展其余建制镇、村庄的地籍调查,条件不具备的县(区、场),待条件成熟后开展。
2.1 城镇土地调查分类
城镇土地调查采用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
2 . 2 调查单元
调查单元是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称为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或被道路、围墙等明显线状地物分割成单一地类的地块应独立分宗。难以调处的争议土地,以及河流和其他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应按用地范围单独划“宗”,不调查使用权人,仅调查地类。
2.3 城镇土地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及相关工作。
2.3.1 权属调查
2.3.1 .1 基本原则
永州市冷水滩城区由市政府组织调查,零陵城区由零陵区政府组织调查。县(场)人民政府、管理区所在建制镇(街道办)和其余建制镇由县(区、场)政府(管理区)组织调查。
2.3.1 .2 具体内容
查清城市、建制镇(街道办)和各开发园区内部建成区每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址、用途和地类等。城镇土地调查与农村土地调查确定的城镇范围应相互衔接。
具体调查方法和要求执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参照执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2.3.2 地籍测量
2.3.2 .1 坐标系
最好是使用农村土地调查所使用的国家坐标系。
2.3.2 .2 比例尺
城镇土地调查采用 1 ∶ 500 比例尺。
2.3.2 .3 界址点测量
界址点测量应采用解析法,界址点应设界标。
2.3.3 专项调查统计
通过统计调查和汇总分析,统计调查出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用地数据。具体统计调查方法按国家和省印发的规定执行。
2.3.4 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以市、县(区、场)为单位,按照《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标准》和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组织建设地籍信息系统,对所辖区的地籍调查和地籍测量结果的图形数据、宗地属性及各种表、卡、册等数据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并提供编辑录入、查询统计、日常变更、制图输出、登记发证及办公流程等管理功能,满足日常业务及管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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