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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7日行政审批事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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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8-17

  8月17日,我局对以下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集体会审,拟予审批许可。现予公示,时间为8月20日—22日,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投诉举报电话: 8327690)。

一、关于成运转蒋崇书的土地转让及出让审批发证。
  
该宗地位于冷水滩区双洲路142号,是永州市冷水滩区四中的房改房用地,土地来源于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给永州市冷水滩区四中作为办公,住宅用地。2002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用途为住宅,土地类型为划拔,使用权面积为22.5㎡。2006年5月18日,成运自愿将其位于冷水滩区双洲路142号的房地产出售给蒋崇书,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并且办理房产证。经测绘队实地测量,房屋分摊面积为22.5㎡。现蒋崇书要求办理出让土地转让手续。
  同意该户缴纳出让金591元、出让契税6元、转让契税473元、交易服务费100元、土地权属调查费26元和工本费40元等六项合计1236元后,办理22.5㎡土地的过户手续。地产科落实。
二、蒋良房改房划拨土地转肖华山。
  
该宗地位于下河线冷水滩造纸厂宿舍区,系该厂职工蒋良一套房改房应分摊的划拨土地,房屋建筑面积为63.18㎡,分摊土地面积为12.64㎡。2004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冷水滩造纸厂626户职工的房改房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蒋良是其中一户,发证面积为12.64㎡,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城镇单一住宅。2006年,蒋良将这套房改房转让给肖华山, 单位出具了书面证明,同意办理该宗房改房分摊土地过户手续。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现申请办理应分摊的划拨土地转让过户审批手续。
  同意该户缴纳出让金265元、出让契税3元、转让契税212元、交易服务费100元、土地权属调查费26元和工本费40元等六项合计646元后,办理12.64㎡土地的过户手续。地产科落实。
三、刘国桢出让土地(房改房)转向凌轩使用。
  
该宗地位于冷区凤凰园向荣路, 1998年5月26日由国土局协议出让给电信分公司,出让面积16670㎡,出让金108.355万元,用途办公、宿舍。2003年电信分公司为单位职工办理房改房分户手续,刘国桢属其中一户,城镇单一住宅,出让土地面积18.52㎡。经电信公司同意,刘国桢将其使用电信小区住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转让给向凌轩使用,房产已过户。现申请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同意该户缴纳转让契税311元、交易服务费100元、土地权属调查费13元和工本费20元等合计444元后,办理18.52㎡土地的过户手续。地产科落实。
四、关于尹兢出让土地转高福国的问题。
  
该宗地位于冷水滩区翠竹路,2000年底,市政府为筹措资金,将市建委临翠竹路与梅湾路交汇处东南角的面积为9.6亩(含人行道)的土地出让给市建委53名干部职工,并补交土地出让金270万元。尹小青是其中的一户,办理土地使用证,面积85.8㎡,土地用途为商住,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地。2004年,经尹小青申请,国土部门同意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更名为其子尹兢。该宗地与其他用地户连建成七层建筑。经测绘队测绘,土地分摊面积为24.51㎡,尹兢现将其中第五层的一套住房转让给高福国,经评估公司评估评估值为16200元,(评估价为661.8元/㎡,基准地价525元/㎡)房产已过户,申请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同意该户缴纳转让契税648元、交易服务费100元、土地权属调查费13元和工本费20元等合计781元后,办理24.51㎡土地的过户手续。地产科落实。
五、关于冯瑞、蒋再兴、廖建永土地出让审批发证的问题。
  
该三户用地地位于冷水滩区河东梅湾路62号2栋,属国有划拨土地,房改房用地。2002年3户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类型为划拨,每户使用权面积36.69㎡。2002年3户办理了房产证,建筑面积146.76㎡。2004年该3户开始扩建,每户占地分摊面积5㎡。2006年冯瑞房屋扩建部分占地5㎡,经市党政机关专项监督办公室商品房清查,于2006年12月按基准地价的100%交纳土地出让金2840元,办理了国土使用证,使用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4.97㎡。而蒋再兴、廖建永由于长期不在家,扩建的5㎡没有办理国土手续。2007年8月经测绘队测量,该3户房屋实际各占地面积40.37㎡。现冯瑞、蒋再兴、廖建永三户按实际测量面积申请办理40.37㎡的土地出让登记发证手续。
  同意3户缴纳出让金2889元、契税30元、土地权属调查费39元和工本费60元,扩建部分出让金5680元,契税227元等合计8925元后,办理土地出让登记发证手续。地产科落实。
六、关于刘红玲土地出让审批发证的问题。
  
该宗地位于冷水滩区河东沿江南路东侧,1994年5月刘红玲、陈秀宝从原冷水滩市第四工程公司购得该土地,土地面积195㎡,合同总金额10393元,有发票。1992年12月原冷水滩市第四工程公司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94年12月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面积9.45亩。同年刘红玲办理了国土使用证,面积195㎡。1995年建成了三层砖混结构的房屋,并办理了房产手续,共三层,建筑面积346.68㎡。1999年10月换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新证,用途为住宅,类型为划拨,面积195㎡。2007年8月经测绘队测量,刘红玲房屋共占面积195㎡。经评估公司评估,总价值93900元,(评估地价为481.4/㎡,基准地价450元/㎡。现刘红玲申请办理195㎡的土地出让登记发证手续。
  同意该户缴纳出让金37560元、出让契税1502元、交易服务费3000元、土地权属调查费23元和工本费20元等合计42105元后,办理土地出让登记发证手续。地产科落实。
七、关于胡忠林划拨土地转让的问题。
  
该宗地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柚子山小区,用地面积为129.2㎡。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城镇单一住宅。1993年12月,经原冷水滩市国土局批准,用地面积为80㎡,修建房屋时超面积20㎡,后补办土地手续,1995年5月22日,经凤凰园开发区批准,颁发了土地使用证,发证面积100㎡,已建成三层住房,2007年4月,经市房产局批准将房屋转给文李峰,经测绘队实地勘测房屋占地面积为129.2㎡,超面积29.2㎡(2007年7月18日,市土地执法监察支队已处罚),现用地户申请办理房屋占地转让审批手续。
  同意该户缴纳出让金22840元、出让契税914元、转让契税经核定不需要补缴,交易服务费2000元、土地权属调查费18元和工本费20元等合计25792元后,办理土地转让审批手续。地产科落实。
八、关于高庆祝国有划拨土地转让给顾静问题。
   该宗地位于冷区河西福善街27号,属国有划拨土地,用途为城镇单一住宅,面积为78.2 ㎡。2000年元月办理土地证。2007年7月高庆祝将该宗地及地上三层房屋转让给了顾静,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现双方申请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经评估公司评估,该宗土地(评估价486元/ ㎡,基准价为420元/ ㎡)。
  高庆祝土地证上填写的面积是78.2㎡,而土地证附的宗地图面积为81.9㎡,经测绘队实地测量,面积为82.26㎡,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6条之规定,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使用权,因为该宗地四至界线一直未动,原发证栏填写的78.2㎡应为计算错误,而实际测量的四至界线与原发证宗地图四至界线是相一致的(相差的0.36㎡属测量允许的误差范围)。再依据房产图11.3m×7m,准确面积应为82.26㎡。
  同意高庆祝原发证面积应更改为82.26㎡,转让面积也应为82.26㎡,缴纳出让金15991元、出让契税1640元、转让契税1599元、交易服务费2160元、土地权属调查费26元和工本费40元等合计20456元后,办理土地过户及变更登记手续。地产科落实。
九、冯建国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唐来林。
  
该宗地位于冷水滩河西新华街(原解放路),属冯建国使用的划拨土地,土地登记发证面积分别为113.2 ㎡,城镇混合住宅用地。1996年8月,原冷水滩市城南办事处解放路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证明该宗地历史用地,并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发证面积为113.2㎡,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综合用地。2005年8月,冯建国将该宗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转让给唐来林,并办理了房产手续。现申请办理该宗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审批手续。
  住宅、门面地没有分开评估,暂缓办理。地产科落实。
十、李海荣两宗划拨土地使用权转李昌武。
  
土地位于冷水滩河西新华街(原解放路),原属李海荣使用的划拨土地,1989年1月,原冷水滩市人民政府将唐香莲和李海荣(系母子关系),位于冷水滩河西解放路的土地作历史用地办理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发证面积分别为56.49 ㎡和57.52 ㎡,合计114.0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住宅。唐香莲去世后,李海荣依法继承唐香莲土地使用权,2007年7月2日,换发了新国有土地使用证。2006年6月20日,李海荣与其儿子李昌武在冷水滩区公证处进行赠与公证。赠与公证书上载明:李海荣自愿将位于冷水滩区解放路该两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给其儿子李昌武。2006年12月29日,市房产局办理两宗地房产过户审批手续,现李海荣申请办理该两宗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审批手续。
  同意该户缴纳出让金26800元、出让契税1072元、转让契税2680、交易服务费5000元、土地权属调查费36元和工本费40元等合计35628元后,办理划拨土地转让过户审批手续。地产科落实。
十一、蒋小红出让土地抵押手续问题。
   该宗土地位于冷水滩区河东商贸街,面积216㎡,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土地,2007年2月9日,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发证档案尚未移交档案室,仍在地籍科,地籍科于2007年8月7日出具证明,对此作了说明。该宗土地由于刚发证和资金困难,尚未开发利用,目前正准备向银行抵押贷款以便规划报建; 2007年8月10日,永州市冷水滩区高溪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蒋小红签订贷款抵押合同,以该宗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10万元。经评估公司评估,土地总价值价为20.4万元(评估价为944.4元/㎡,基准地价450元/㎡),现申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同意缴纳交易服务费500元,工本费20元,合计520元后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地产科落实。
十二、永州市达康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土地抵押问题。
  
该宗地位于冷水滩区长丰工业园湘江西路,总面积为25179.9㎡(合37.77亩),性质为国有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分为两个部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06年10月、2007年1月分两次按3万元/亩(含契税)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出让,土地出让金为108.72135万元,这两部分土地均已办理土地证。已按照规划要求进行了土地平整、等措施,建筑面积3065㎡,配电房一间以及区内道路、绿化,目前已进入生产阶段。
  2007年8月15日,中国建设银行永州分行与达康公司签订贷款抵押合同,两部分土地经市永一会计事务所以资产整体评估的方式评估,土地评估总价609.35万元,(评估价241元/㎡、基准地价216元/㎡),两部分国有土地和地上厂房抵押贷款550万元,其中土地抵押贷款250万元,期限为3年。现申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同意缴纳交易服务费1000元,工本费20元,土地权属调查费1040元等合计2060元后,报政府审批后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十三、关于刘卫群工业出让土地设定抵押登记问题。
  
该宗地位于冷水滩合欢路,土地使用证面积为6601.56㎡,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工业。1994年10月凤凰园国土分局将位于凤凰园工业村、上李家组6000㎡土地协议出让给湖南节能设备研究所,用途为工业,出让金总额为40万元,2002年12月永州市国土管理局将位于凤凰园前进路600㎡土地协议出让给湖南节能设备研究所,用途为工业,出让金总额为3.6万元。2003年经清查后,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出具证明,将上述两宗土地的使用权人由湖南节能设备研究所更名为刘卫群,其实际面积为6601.56㎡,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工业。2002年12月19日凤凰园开发区财政局出具证明,证明上述两宗土地的出让金43.6万元已全部付清。且2004年2月、2004年9月已两次设定了抵押登记,2007年7月2日还清了所有的贷款,并注销了抵押登记。现湖南希尔天然药业有限公司以该宗地设定抵押登记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州市分行营业部申请贷款70万元。
  同意缴纳交易服务费500元,工本费20元,土地权属调查费290元等合计810元后,拟同意按出让金总额贷款40万元设定抵押登记。地产科落实。
十四、湖南省冷水滩先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分摊登记。
  
该宗土地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珊瑚路,土地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13252㎡。2006年8月11日,经永州市规划建设局批准修建18层房屋一栋(地下2层、地上16层),基底面积5000㎡,建筑总面积57983㎡,目前已修建地下一层,地上十一层,现公司申请将地下一层101#建筑占地1571.16㎡土地分摊面积136.09㎡、地下一层102#建筑占地721.36㎡土地分摊面积61.74㎡、地下一层103#建筑占地1142.53㎡土地分摊面积97.79㎡、地下一层104#建筑占地2997.92㎡土地分摊面积145.7㎡、地上第二层房屋建筑面积5400.55㎡土地分摊面积465.7㎡,分摊登记到公司法人代表吴建先名下。
  会议认为:因为存在房子没有验收;公司是否有债权、债务;土地出让金是否交清等问题;且不能将公司名称直接更名到个人名下。暂缓办理。
十五、关于蔡美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继承)问题。
  
该宗地位于冷区河西珍珠路,属国有划拨土地,用途为住宅,于1994年元月由原冷市国土局发证,发证面积119.1㎡,土地使用者为蔡德文。蔡德文于2006年元月3日病故,经公证,该宗地及地上三层房屋由其女蔡美林继承,房屋已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经测绘队实地测量,面积为117.53㎡。现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同意交纳工本费20元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地籍科落实。
十六、关于樊纯遵国有划拨土地设定登记问题。
   该宗地位于冷区仁湾镇仁湾湖东路,属国有划拨土地,用途为住宅,于1993年10月由原冷水滩市国土局批准用地面积120㎡,同年,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建成四层房屋,经测绘队测量,实际用地面积为120㎡。现该户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
  同意交纳土地权属调查费18元、工本费20元等合计38元后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地籍科落实。
十七、关于永州市新华书店国有划拨土地设定登记问题。
  
该宗地位于冷区零陵南路,属国有划拨地,用途为储运仓库及办公楼,于1990年和1991年分两次由冷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面积分别为:8.55亩和0.8亩,总计9.35亩,经测绘队测量,宗地实际占地及可发证面积为5176.7㎡(7.765亩)。
  同意缴纳土地权属调查费460元,工本费20元等合计480元后,办理划拨土地登记发证手续。地籍科落实。
十八、关于零陵塑料厂申请国有划拨土地初始登记。
  
该宗土地位于零陵区潇湘西路12号,总面积16.18亩,属划拨用地,共分三次取得。①该厂1992年7月经原永州市政府同意,征地9.8亩;②1992年8月征地2.53亩;③1994年8月划拨了3.85亩土地;三次共付土地款32627.02元,总用地面积为16.18亩。2006年经测绘队实地测量,围墙内土地总面积为16.18亩。现申请办理16.18亩国有划拨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同意缴纳土地权属调查费900元,工本费20元等合计920元后,办理国有划拨土地初始登记发证手续。地籍科落实。
十九、关于蒋坤,蒋先军土地分割登记。
  
该宗地位于冷区河东梅湾路与翠竹路交汇处,属国有出让土地。1998年12月兴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转让198.8㎡土地给蒋坤,转让187.2㎡土地给蒋先军,同月市局为该2户办理了土地转让审批登记手续,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蒋坤的土地证类型为出让,用途为综合,面积为198.8㎡。蒋先军的土地证类型为出让,用途为综合,面积为187.2㎡。2户现已建成9层的商住楼,经测绘队实地测量,蒋坤的一、二层,占地分摊面积共28.13㎡;第九层住房,占地分摊面积14.01㎡;蒋先军一、二层,占地分摊面积共26.54㎡,第九层住房,占地分摊面积11.25㎡。蒋坤,蒋先军一、二层和第九层住房都分别办理了房产证,房屋使用权人为蒋坤,蒋先军。现蒋坤,蒋先军申请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手续。
  同意缴纳土地权属调查费52元,工本费80元等合计132元后,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手续。地籍科落实。
二十、关于谢灵龙土地更名为李建辉登记发证。
   该宗地位于冷水滩区河东梅湾路,属国有出让土地,来源于1999年12月邓利民转给谢灵龙土地,面积123㎡。2000年办理了国土使用证,类型为出让。2001年建成了六层砖混结构的两个门面商住楼,办理了房产证。2004年谢灵龙因借款合同纠纷与李建辉、袁世荣一案,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将该宗地及房产以884003元的价格抵债给李建辉。2007年3月13日零陵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04)零协执字第24号,请求市国土局协助法院将谢灵龙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为李建辉。2007年3月29日,根据零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零法执字第24-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4)零协执字第24号,声明对土地使用权人谢灵龙的位于冷水滩区梅湾路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作废注销。并在永州日报进行公告,经测绘队测量,李建辉房屋现实际占地面积114.51㎡。现申请办理土地更名登记发证手续。
  会议决定:不能直接办理登记发证,先由地产科办理土地转让审批手续,再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并缴纳规定费用。
二十一、关于永州市文化局(集资房)谢心音8户办理房改房土地发证。
   该宗地位于零陵区南津南路与潇湘东路相交东南角,为兴建永州市博物馆,1995年7月10日,原湖南省国土测绘管理局为原零陵地区文化局颁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用途综合,为博物馆宿舍用地,批准面积18201㎡。2004年10月,经测绘队实地测量,实际面积为17866㎡,并且办理使用证,类型为划拨。根据市房改办批复,同意该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现该单位谢心音等8户职工申请办理房改房土地发证手续。
  同意交纳工本费160元后,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地籍科落实。
二十二、冷水滩区糖酒副食品公司(拱门商场)17户集资房土地登记发证。
   土地位于冷水滩区零陵中路拱门商场,系冷水滩区糖酒副食品公司张桂香等17户职工的集资房所应分摊的国有划拨土地,总分摊土地面积为181.06㎡。1999年2月1日,市政府给冷水滩区糖酒副食品公司位于零陵中路拱门商场635㎡历史用地进行登记发证。 1997年5月,冷水滩区房改办根据文件精神,同意冷水滩区糖酒副食品公司79户职工全额集资建房。1997年9月,冷水滩区计委按文件批复,同意冷水滩区糖酒副食品公司对拱门商场进行改建,该公司将一二楼改建为营业厅(已作企业改制资产进行拍卖处置),三至八楼改建为17户职工的集资房。市房产局办理17户职工颁发了全额集资房房产证。2003年6月30日,冷水滩区法院裁定该公司破产。根据房改及企业改制政策,该17户职工现申请办理房改房应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同意缴纳工本费340元后,办理张桂香等17户的集资房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籍科落实。
二十三、冷水滩区糖酒副食品公司(马路巷)54户集资房、房改房土地登记发证。
  
土地位于冷水滩区零陵中路马路巷,系冷水滩区糖酒副食品公司何祥德等24户职工的房改房、唐运辉等30户职工的集资房所应分摊的国有划拨土地,总分摊土地面积为981.61㎡。2000年7月,市政府给冷水滩区糖酒副食品公司位于零陵中路马路巷3313.4㎡历史用地进行登记发证。冷水滩区糖酒副食品公司原在该3313.4㎡历史用地建有一栋24套房改房。市房产局给冷水滩区糖酒副食品公司何祥德、唐运辉等54户职工颁发了房改房及全额集资房房产证。2003年6月30日,冷水滩区法院裁定该公司破产。根据房改及企业改制政策,该54户职工现申请办理房改房、集资房应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同意缴纳工本费1080元后,办理54户的集资房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籍科落实。
二十四、关于李丽君设定登记的问题。
  
该宗地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迎春路西侧柚子山小区,用地面积为70.98㎡,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1993年6月,颁发了个人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用地面积71㎡,经规划批准建成砖混四层住宅,市房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经测绘队实地勘测,没有超过面积,现用地户申请办理建房用地审批及登记手续。
  同意缴纳工本费20元,权属调查费13元等合计33元后,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手续。地籍科落实。
二十五、皮湘桂申请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该宗土地位于冷水滩新华街(原解放路),系皮湘桂的父亲皮思仁使用历史用地,皮思仁去世后该宗地及地上房屋由皮湘桂一家人长期居住使用。经测绘队实测用地面积为128.12 ㎡。
  根据原零陵地区医药总公司文件,皮思仁在原解放路建有上、中、下三座私房,皮思仁中座私房虽在“文革”动乱期间被原零陵县医药总公司收归公有,但一直仍由皮思仁的女儿皮湘桂一家人长期居住使用。1988年12月,原零陵地区医药总公司根据中共中央统战部、商务部落实政策文件精神,作出落实皮思仁私房产权的决定,将皮思仁中座私房产权退给皮思仁的女儿皮湘桂。1995年10月30日,原冷水滩市国土局组织了有关人员对原零陵地区医药总公司该上、下二座房屋及皮湘桂中座私房用地进行了地籍调查,确定土地使用者为零陵地区医药总公司和皮湘桂,现申请办理原中座房屋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手续。
  同意缴纳工本费20元,权属调查费18元等合计38元后,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手续。地籍科落实。
二十六、关于王平林国有出让土地登记发证问题
   该宗地位于零陵北路南侧,系王平林1994年12月27日从冷水滩零陵北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购买的出让地,原批准用地面积为100㎡,现可实际用地面积为76㎡。1995年4月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年,经原冷水滩市国土管理局批准,办理用地批准书。2006年3月9日,根据 “永规建发〔2005〕26号”《个人用地规划定性联席会议纪要》,同意王平林按规划要求报建,并给王平林下发了《用地通知单》。现市规划建设局在为王平林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时,要求我局先行给王平林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自1995年7月25日批准用地起一直闲置,且自2006年3月9日我局给王平林下发了《用地通知单》后仍一直未开发建房,新的闲置时间已达1年零5个月。
  同意缴纳工本费20元,权属调查费13元、土地闲置费按15﹪收取计4500元,合计4533元后,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地籍科落实。
二十七、关于彭幻如土地登记发证。
  
该宗地位于冷区双洲路75号,属国有划拨土地。1993年11月向市潇湘公园购买了234.5㎡门面地。1995年10月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996年3月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面积234㎡,同时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年修建了四层砖混结构的商住楼。2007年8月,经国土测绘队测量,房屋占地面积为151.3㎡。现彭幻如申请办理151.3㎡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同意交清土地收益金共15886元,权属调查费23元,工本费20元等合计15929元后,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二十八、关于黄永传划拨用地初始登记问题。
  
该宗地位于冷水滩区珍珠路,1987年10月,黄永传与黄国雄、黄文义三人(以黄国雄、黄文义名义)共同向原冷水滩市白竹亭小区购地390㎡,根据1990年5月13日白竹亭小区联合开发办的决算单,黄永传三人实际共购地面积为417.9㎡,其中黄永传户已交清购地款及配套设施费等费用,并领取房屋产权证(房屋共4层),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实际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2000年12月17日由市房产局换发了新房屋产权证。经测绘队测量,实际用地面积为134.4㎡。现申请办理该宗地的初始登记手续。
  同意缴纳权属调查费18元,工本费20元等合计38元后,按历史用地办理该宗地的划拨土地登记手续。地籍科落实。
二十九、关于魏正元国有出让土地登记发证问题
   该宗拟设定登记的土地位于零陵北路南侧,系魏正元1994年12月28日从冷水滩零陵北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购买的出让地,原批准用地面积为200㎡,现可实际用地面积为152㎡。1995年4月22日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995年7月25日,经原冷水滩市国土管理局批准,给该200㎡土地办理了用地批准书。2006年3月9日,根据 “永规建发〔2005〕26号”《个人用地规划定性联席会议纪要》,同意魏正元按规划要求报建。现市规划建设局在为魏正元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时,要求我局先行给魏正元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自1995年7月25日批准用地起一直闲置,且自2006年3月9日我局给魏正元下发了《用地通知单》后仍一直未开发建房,新的闲置时间已达1年零5个月。
  同意缴纳工本费20元,权属调查费23元、土地闲置费按15﹪收取9000元等合计9043元后,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地籍科落实。
三十、关于周太雄国有划拨土地设定登记问题。
  
该宗地位于冷区通化街,属国有划拨土地(历史用地)。经查,原为周太雄与其妻弟倪树生二人于1981年购买原珊瑚乡白竹亭村黄玉岭生产队的土地,1985年二人签订了共同建房契约,并经当时珊瑚乡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进行地籍调查时,二人分别建立了地籍调查表,但根据1985年二人签订的契约,周太雄房屋后的02-26-45号宗地应为周太雄与倪树生两人共有,周太雄房屋有三层(含地下一层),倪树生有房屋二层(含地下一层),而95年02-26-45号地籍调查表和宗地图上只写了倪树生一个人的名字,经我所实地调查对比契约并经我局测绘队测量,予以了更正,周太雄全部占地包括分摊面积应为100.6㎡,倪树生应为100.1 ㎡,根据上述情况我所给周太雄建立了新的地籍调查表,双方都签了字予以认可(因倪树生已死亡,经公证,由其继承人倪敏在调查表四邻上签字),双方共同写出了承诺,保证无矛盾纠纷。
  拟同意交纳工本费20元,权属认定费13元等合计33元后,按新的测绘面积给周太雄办理100.6 ㎡划拨土地登记手续。地籍科落实。
三十一、关于陈小军土地登记发证。
  
该宗地位于冷区梅湾路谢家二巷13号,为76年涨洪水房屋倒塌后政府安排的历史用地,属划拨土地。1994年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面积186㎡,于当年对房屋进行了改建,建成了二层的砖混结构的房屋。1995年土地地籍调查,土地使用者为陈小军,土地面积90.64㎡,属历史用地。经测绘队测量,使用面积为90.64㎡。现申请办理90.64㎡土地登记发证。
  同意交纳权属调查费13元,工本费20元等合计33元后,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地籍科落实。
三十二、关于永州市虎岩公园管理所熊运明等11户职工集资房土地登记发证面积更正的情况说明。
  
该11户职工集资房土地登记问题已经2007年8月10日局会审会议通过。地籍科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国土所经办人员将11户土地分摊面积汇总数166.13㎡错加成140.02㎡,请会议准予更正。
  同意更正,今后一定吸取教训,不要犯同样的错误。地籍科落实。
三十三、关于湖南省三江贸易发展公司土地问题的调查报告。
  
该宗地位于火车新站片西区路,面积1666.7㎡。1993年12月18日,湖南省三江贸易发展公司与原冷水滩市城西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用地合同书》,面积1666.7㎡单价150元/㎡,总价款25万元,已交清。办理了规划用地手续,规划用途为商品房、办公用地。没有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根据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不准开办企业的精神,该公司于一九九六年撤销。2000年9月19日,省公安厅第三处出具《证明》,该公司的所有财产全部移交省公安厅第三处处理。2000年12月24日,省三江贸易公司与陈历秋、万建强、高春林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书》,将该宗土地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陈历秋三人,该三人提供了一张非正式的《收款收据》,交款金额30万元。2005年10月8日,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出具证明,该公司撤销后,其经营权、处置权为陈历秋、万建强、高春林个人所有。现永州人陈历秋、万建强、高春林等强烈要求按个人补偿计息退款。
  根据市人民政府永政发[2001]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单位退地补偿标准执行,即:退还当事人购地款250000元,加利息补偿费63608元,合计313608元。利息截止时间为2002年4月30日。报市清查领导小组审定。清查组落实。
三十四、关于谢凌云宗地情况调查报告。
  
1986年8月14日,祁阳县建筑公司与原珊瑚乡白竹亭村刘伟塘村民小组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共征用土地14.13亩。 1986年12月经原零陵地区行署批准用地。1990年以前,祁阳县建筑公司在获得批准的土地上建成了围墙、厂房、预制场地和安装了机械设备。1990 年12月28日,祁阳县建筑公司与谢凌云签订《土地使用管理权转让协议》,作价80万元,将该宗土地及其附属设施一并转让给谢凌云。经市纪委调查核实,谢凌云实付75万元。1995年谢凌云向原冷水滩市国土管理局申请办理转让审批手续,原冷水滩市国土局把该宗地直接出让给了谢凌云,双方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单价165.6元/㎡,出让金总额156万元,出让年限为50年,用途为综合用地,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发证面积为9420㎡。当时,谢凌云交纳土地增值费2万元, 2001年11月9日,谢凌云又补交土地出让金3.6万元。2006年5月经测绘队实地测量,实际面积为13.178亩(8785.34㎡),白竹路道路扩宽占用该宗土地2.86亩(1907.3㎡),剩余土地面积10.32亩(6878.04㎡)。白竹路公司为确保道路施工和拍卖该宗土地能够顺利进行,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白竹路公司对2.86亩土地先支付给谢凌云一定数额的土地补偿款,置换土地落实后按土地清查政策结算,实行多退少补,白竹路公司未经市财政审核已支付给谢凌云道路占用土地补偿款142.7万元。并约定将谢凌云剩余土地实行等面积置换,置换土地的地点定于白竹路与传芳路交汇处的东北角,置换土地协议尚未实施。2004年11月白竹路公司又将谢凌云道路占用后剩余的土地与相邻土地共50亩一同挂牌拍卖,市烟草公司中标成交。
  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永政发[2004]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白竹路道路扩宽占用该宗地2.86亩(1907.3㎡)按成本加利息补偿收回。即:成本为14.2418万元,补偿款为5.8242万元,二项合计20.066万元。多支付给谢凌云道路占用土地的补偿款122.634万元(142.7万元-20.066万元),予以追缴;对剩余土地10.32亩(8785.3㎡),按白竹路公司与谢凌云签订的《置换土地协议》实行等价值置换或者按基准地价补偿收回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报市清查领导小组审定。清查组落实。
三十五、关于永州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的调查报告。
  
该宗地位于春江路西侧,用地总面积为64755.237㎡。1998年10月 16日,凤凰园管委会与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每亩价为3.86万元,土地出让金总额为374.8832万元,已交土地出让金351.2997万元,至今尚欠23.5835万元。颁发了四本土地使用证,发证总面积为63285.237㎡,土地用途均为综合,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因欠出让金,临白竹路土地1470㎡暂未发证,但该宗地上的土石方已由华湘公司平整,白竹路扩宽需占用该宗地。
2000年因规划调整,春江路扩宽已占用该公司土地2374.83㎡。现用户申请将道路占用的土地补偿金抵扣没有交齐的土地出让金。
  根据永规建函[2007]146号和永政发[2004]33号文件第4条的规定,被道路等公益事业所占用的土地按成本加规定的贷款利息补偿收回。即:成本137503元,利息46465元,合计:183968元;临白竹路没有办理用地手续的1470㎡土地,按原购地成本加利息予以补偿收回。即:成本85113元,利息23580元。合计108693元,该宗地上的挖运土石方工程量及补偿款项由市财政审定。以上两宗地总补偿金额为292661元。
  华湘公司欠土地出让金235835元,所欠土地出让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息,即:利息79695元,本息合计为315530元。土地补偿款抵扣土地出让金后,该公司还欠款22869元。待该公司交清土地出让金欠款后,再办理土地分户手续。报市清查领导小组审定。清查组落实。
三十六、关于凤凰园建材批发市场用地情况的调查报告。
  
该宗地位于凤凰园招商大厦正对面,用地面积为7776㎡。1999年4月19日,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面积为7992㎡。 1999年7月1日,凤凰园国土分局与永州市住房发展中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格为155元/㎡,出让面积为7992㎡,用途为市场用地,土地出让金总额为123.876万元,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土地出让金。因没交清出让金,一直未能办理土地出让审批及发证手续。1999年,经管委会领导同意,在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前,进行了开工建设,修建了主楼及南楼。
  2000年5月4日,永州市住房发展中心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关于开发建设凤凰园建材批发市场的补充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和终止双方原签订的协议,并处理好所有债权债务。此时建材市场内的主楼已建两层,南楼已建一层半,已将建材市场内23个门面地转让给周龙亮、刘承等10户,合计面积为960㎡,总成交价为44.17万元,收款24.3万元。
  2000年5月29日,开发区管委会决定由邓海源续建建材市场,双方签订了《关于续建凤凰园建材批发市场协议》。开发区重新核定该宗地的面积为7776㎡,仍按155元/㎡的价格出让给邓海源,土地出让金总额调整为120.528万元,用途为建材市场及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同时,开发区管委会将凤凰园建材市场配套工程以69.33万元大包干的形式交由邓海源全额垫资承建,并约定工程款抵付土地出让金。经市财政局审定该配套工程造价总金额为45.3417万元。2003年6月,开发区购买了建材市场内5个门面200㎡作为安置用地,总成交价为17.8万元,购地款抵交邓海源应上缴的土地出让金。
  邓海源(包括住房发展中心)已交及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抵扣土地款合计为113.6417万元,欠款6.88万元。
  根据永政发[2004]33号文件第29条的规定,原永州市住房发展中心在没有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转让23个门面960㎡土地给周龙亮、刘承等10户,属非法转让土地行为,且已造成非法用地事实,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9.42万元;邓海源补交土地出让金6.88万元及契税4.82万元;根据永政发[2001]16号文件第19条的规定,加收原应交出让金总额(120.528万元)2%的土地出让金2.41万元后,为邓海源补办土地使用权总证,并办理土地转让、分户手续。报市清查领导小组审定。清查组落实。
三十七、关于王望衡、胡荣江土地问题
   该宗地位于车站路东侧,用地总面积为107.9㎡,2003年9月19日,王望衡、胡荣江以拆迁安置户名套购土地100㎡,购地款为4.1万元,2004年5月9日,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4年8月9日,办理了用地批准书。2005年建成使用。2006年市纪委、市检察院联合办案,要求其补交土地出让金3.9万元办理手续。2007年3月20日市检察院来函要求协助办理王望衡、胡荣江的出让地手续。2007年7月,经测绘队实地测量,实际用地面积为107.9㎡比套购的土地100㎡多出7.9㎡。现用户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对该户超占国有空地7.9㎡,按检察院收缴的土地出让价800元/㎡补交土地出让金6320元,交纳权属调查费18元,工本费20元,共计6358元后,同意按实测面积107.9㎡办理土地出让审批、登记发证手续。清查组、地产科、地籍科落实。
三十八、关于胡相珉、钟尚旭、吴晓蒲、李良柱、申代林、唐文松、刘永七人用地的调查报告。
  
该宗地位于冷区梧桐路南侧,用地总面积为4000㎡,土地用途为居住。1998年3月25日,凤凰园管委会与凤凰园三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出让协议》,出让单价为2.8万元/亩,出让总面积为54.68亩,出让金总额153.104万元,已全部交清。1999年2月9日,三和建设责任有限公司转让了4000㎡土地给胡相珉等七人,转让金总额为18万元,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发证确权面积4000㎡,用途为居住,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因原白竹路扩宽,被道路扩宽占用3145.63㎡,剩余用地面积为854.37㎡。现用户申请按规划要求报建。
  根据2007年6月13日永规建发[2007]13号联席会议意见,被梧桐路占用的3145.63㎡土地,除去原发证的道路用的面积585.06㎡后依法补偿收回,成本:2560.57㎡×45元/㎡=115225.65元,利息:38176.65元。总补偿金额为:153401.65元,以市财政局审核为准;剩余854.37㎡用地,同意在原址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如一年不建,收取土地闲置费,二年不建无偿收回。清查组落实。
三十九、关于收回刘海荣土地补偿的调查报告。
  
该宗地位于沿江路与冷溪路交汇转角处东侧,土地面积125㎡。1993年10月,恒富花园转让125㎡土地给甄嵩山。98年12月6日,甄嵩山与刘海荣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土地作价520元/㎡转让给刘海荣,转让金额6.5万元,98年12月8日,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永州有限公司受恒富花园委托与刘海荣又签订了土地转让补充协议,刘海荣同意一次性补偿甲方的投资损失8.5万元,由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永州有限公司开具票据收取,刘海荣购地共计交款15万元,票据号;0011961。2000年9月29日,办理了土地转让手续,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发证面积125㎡,土地性质为划拨,使用者刘海荣。该宗地因规划调整,不能原地建设,属道路占用范围。
  根据永政发[2004]33号文件规定,依法将该宗地补偿收回入库。补偿方法:1、购地成本 15万元 2、购地成本利息 5.1302万元,合计补偿:20.1302万元。报市财政审核和市清查领导小组审定。清查组落实。
四十、关于冷水滩区人大常委会28户干部职工集资购地的调查报告。
  
1997年1月10日冷水滩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上岭桥镇政府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征用土地面积7.3亩,征地价每亩壹万元,付清了征用土地补偿款7.3万元。另向规划、国土交纳有关费用2.4372万元,合计共交款97372元。1997年1月8日,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997年2月1日,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文号为永(1997)政土字第45号,建设项目为住宅,批准用地面积为8亩,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一直没有使用。
  根据永政发〔2004〕33号文件第四、五、七条规定和2006年6月1日永规建发〔2006〕14号联席会议纪要意见,同意将该宗地依法补偿收回。补偿方法:7.3亩×10000元/亩+购图费300元+配套设施费720元+土地管理费1344元+业务费1100元+造地费20908元=97372元。报市清查领导小组审定。清查组落实。
四十一、永州市祁阳煤矿永兴井矿区范围划定上报审批。
  
祁阳煤矿永兴井是2001初由祁阳煤矿开始筹办的国有接替井,至今未能取得采矿许可证。2006年12月11日,市人民政府以永政[2006]161号《关于将祁阳煤矿永兴井作为遗留问题处理的请示》上报省人民政府,省政府秘书一处按省领导的批示,将该请示转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函发湘煤行函[2007]3号文件,同意“参照遗留问题矿井程序核发相关证照。”2007年2月,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将祁阳煤矿永兴井作为遗留问题矿井核发证照的函》(永政函[2007]7号)和《关于将祁阳县原联兴煤矿有效矿区范围纳入到永州市祁阳煤矿永兴井申报的矿区范围的函》(永政函[2007]8号)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厅函发湘国土资函[2007]154号文件,同意“依法为祁阳煤矿永兴井核定矿区范围。”
  根据市府[2007]26号《关于研究祁阳煤矿永兴井矿区范围划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同意上报省厅核定该矿区划定范围为0.3433平方公理,开采深度为160米至—600米(具体坐标见划定矿区范围)。开发科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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