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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9日行政审批事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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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10-29

  10月24日下午,副局长陈满喜在局大会议室主持召开会议,研究海凇局长批办件和清查组提出的有关问题,现将会议形成的意见纪要如下:

一、关于曲河加油站搬迁问题
   因民族文化广场建设, 需搬迁曲河加油站。6月12日,唐长久副书记组织召开城建领导小组会议,要求实行货币补偿。永州石油公司现向市政府提出, 不同意采取现金补偿的方式搬迁,要求按“拆一建一”的原则,在零陵大道东侧,收费站以北,零陵大道与沿江路交叉口以南选址由政府建设新加油站,移交后搬迁。市政府领导批示,按唐长久副书记组织召开的城建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办理,要求我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经梅湾国土所调查,民族文化广场建设不仅需搬迁曲河加油站,还涉及几户居民房屋拆迁及林业局土地收回问题,需一并解决。

  会议决定,沈扬负责居民房屋拆迁问题,要严格按政策补偿和安置;贺永贵负责加油站搬迁问题,加油站搬迁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加油站房屋及设施拆迁应由房产局评估补偿,新建加油站用地要按政策实行招拍挂出让,将以上意见报市政府;林业局土地要抓紧收回,尽快提请政府出面协调,予以补偿收回,贺永贵负责。

二、关于梓塘村民小组征地就业安置问题

  93年以来,仁湾镇梓塘村民小组土地陆续被征用500余亩,因各种原因,征地安置没有到位。为解决遗留问题,永州大道开发有限公司草拟了《梓塘村民小组征地就业安置方案》,呈请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我局提出意见。

  会议决定,为使中心城区征地安置办法保持一致,参照火车新站、河东路网、长丰工业园征地安置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审核修改。至于不足一个门面的情况下,要求购地或退地的,可按市财政核定的土地成本价购买或退款。该工作由全洪平牵头,吕保荣、杨杏林、王军、王菱参加,立即审核修改,上报市政府,并回复永州大道开发有限公司。

三、关于袁茂林南区土地退款问题

  袁茂林向市政府上访反映,该户于93年2月在南区购买日月潭小区土地,因规划调整,土地被收回,在购地款原始发票在该户本人手上的情况下,补偿款被别人领走,现要求政府退还土地款。市政府领导十分重视,作出了批示,要求我局依法依规处理并给予回复。市信访局转来了交办函。

  会议决定,由周涛、吕保荣、王菱共同查清收回该户土地退款情况,如果土地补偿款已被别人领走,弄清原因,协商解决;如果土地补偿款没有退,立即按政策退款。

四、关于贯彻落实湘政发[2007]21号文件问题

  9月14日,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义务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7]21号)。文件对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及加大资金投入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文件规定,在土地方面要编制城市中小学专项规划,预留学校控制用地,对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对规划的教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市政府领导要求我局拿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

  会议决定,用地科、地产科、地籍科、储备中心、执法支队要从严把关,严格执行湘政发[2007]21号文件精神,对教育设施建设既要保障用地,又要严格执行规划,控制用地规模,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用地科草拟一个支持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用地的意见,上报市政府。

五、关于贯彻落实湘政办函[2007]156号文件问题

  8月2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规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函[2007]156号),《通知》对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预审、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我局查找出土地规划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

  会议决定,规划用地科起草一个转发通知,将文件转发县区国土资源局、市局机关科室。同时,提出加强全市土地规划管理的意见。

六、关于蒋德龙旧房改建问题

  该户提出旧房改建申请,市政府办经济室根据荣副市长的指示,组织规划建设局、房产局及我局梅湾所进行了调查。调查查明,该户土地位于市规划勘测设计院院内,82年经刘家河边生产队同意,建一幢一层平房,占地118平方米,在乡政府办理了准建证,没有办理规划、国土手续,无房产证。调查组提出,该户房屋用地已使用20年以上,可按历史用地处理;该房屋用地属规划中的湘永路建设控制范围,不能原地改建。同时,调查组建议,由该户向市房产局拆迁办提出拆迁申请,按现行拆迁安置有关政策确定安置补偿方案,拆迁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拆迁后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回。市政府领导批示“同意”。

  会议认为,该户房屋用地虽属规划中的湘永路建设控制范围,但不是道路用地,应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实施拆迁。

  会议决定,由段武林、王军再进行调查,查清该户是否有“准建证”,如果有准建证,同意置换,拆迁费应由现受益单位市规划勘测设计院先垫付,以后确定项目业主后再返还,置换土地由河东路网公司解决;如果没有准建证,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是否是历史用地,另行处理。

七、关于翠苑花园土地转让分户问题

  该宗转让土地位于冷区河东翠竹路翠苑花园。1995年12月3日,冷水滩新宇物业发展公司与原冷水滩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土地面积5333.36平方米,出让金价格为43.4元/㎡,总额为231467.8元。2000年11月6日在我局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永(冷)国用(2000)字第2793号,用途为综合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该公司已在该宗地上建成了一栋6层综合楼,房屋已转让给51户,购房户多次来我局上访,要求办理51户土地使用权分户转让手续。经梅湾国土所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故,无法提供土地出让金发票,51户购房户分摊面积为831平方米。

  会议决定,将该宗地的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评估价的4%交纳契税和其他有关规费,按实测面积为51户办理831平方米分摊土地转让登记发证手续。清查组、地产科落实。

八、关于宋德清等四户申请办理出让手续问题

  该四户土地位于凤凰路东侧,1991年由凤凰路指挥部交由原城建开发公司进行综合开发,第一期开发用地14.9亩,并办理了规划手续,没有办理用地手续。该公司自建一栋综合大楼出售外,其余土地划分为小块分别卖给私人。1992年4月移交凤凰园开发区,大部分购地户已在凤凰园办理手续。土地清查时,我局2005年5月27日局务会审意见:根据永政发(2001)16号文件19条意见,按土地转让价50元/㎡加收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办理土地出让审批登记手续。同一小区的屈仁辉等11户补办了出让手续。宋德清、文金利、宋楚辉、谢飚等四户当时未办理土地手续,现申请办理出让手续,但只提供了1990年唐幼英(谢飚之母)购地发票一张(2250元)和1994年宋德清、唐幼英、宋楚辉、赵国瑞四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发票一张(400元)及房屋所有权证。又经虎岩国土所核实,城建档案馆上李家小区规划图个人购地名单中只有宋德清一个人的名单。

  会议决定,1、考虑到宋德清土地是历史遗留问题,且城建开发公司出售的用地户大部分已于1993年至2005年间办理了土地手续,同意按2005年5月27日局务会审意见和永政发(2001)16号文件19条意见,参照屈仁辉等11户土地转让价50元/㎡加收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后,办理土地出让审批、登记手续。2、文金利、宋楚辉两户无购地合同、交款发票且不在购地户名册中,按现行评估价100%交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办理土地出让审批登记手续。3、对谢飚之母唐幼英购土地发票再进一步调查核实。以上工作由虎岩所、地产科落实。

九、关于收回刘国桥土地问题

  该宗地位于春江路与白竹路交叉处东南角,用地总面积为819平方米, 1998年12月28日由冷水滩三联房地产开发公司以160元/平方米转让而来,总转让金为13.104万元。2001年9月10日在我局办理了村(居)民商住用地批准书,批准文号为(2001)永个建批字第98号,批准面积为819平方米,用途为商住楼。根据市规划建设局2007年9月17日函,该宗地被道路扩宽占用了197平方米,剩余622平方米被凤凰园加压泵站占用,需予以收回。

  会议决定,根据永政发[2004]33号文件第4条的规定,被道路占用的土地按成本加规定的货款利息补偿收回,成本:197平方米×160元/平方米=31520元,利息:31520×(23.173%+5.31%×2)=10651元,合计42171元。剩余土地622平方米,按基准地价450元/平方米补偿收回,补偿金额为322071元报,市土地清查领导小组研究。

十、关于收回三联房地产公司土地问题

  1995年9月8日,冷水滩市国土局以55元/平方米出让189.64亩土地给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出让金为695.3695万元,出让金已全部交清, 1997年4月24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了用地批准书。2004年4月6日经清查,在我局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永(凤)2004—0422—1至7号,用途为综合,年限为50年。根据市规划建设局2007年10月12日函,该宗地有一部分被已批准选址的凤凰园自来水加压泵站占用。市规划设计院测绘加压泵站占用该宗地面积4009平方米。

  会议决定,根据永政发[2004]33号文件有关规定,按基准地价450元/平方米补偿收回,土地补偿金额为1804050元。另该宗地上的填方工程量及补偿款项请市财政局审定。报市清查领导小组研究。

十一、关于横冲村委会申请办理用地手续问题

  横冲村民委员会服务楼用地位于省道1812线与仁台路交汇处,总面积382.4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311.06平方米。1987年5月22日该村委会与西冲村民小组签订《购地协议》,面积858平方米,补偿款2000元已付清。1992年12月30日原冷水滩市国土管理局为横冲村民委员会服务楼用地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冷集建(1992)字第07-01-04-28号),发证面积858平方米,登记用途为村服务楼。该村已建成三层村级服务大楼。后因省道扩宽,无偿占用部分土地,据市国土测绘队实地测量,现实际土地面积为382.44 平方米。经该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村服务大楼进行改建,现申请将集体土地批准转为国有土地,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便于规划部门办理改建审批手续。

  会议决定,这类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情况较多,暂缓办理。先要给规划部门发函,还要查清冷水滩发证的有关情况,以后研究。虎岩所落实。

十二、关于凤凰园加压站管道用地问题

  凤凰园加压站管道建设需占用市盐业公司土地4.8亩、市轻机厂土地9亩、市木材公司土地6亩,需征用集体土地90余亩。市政府领导要求尽快处理,保障建设用地。

  会议决定,市盐业公司土地按王衡平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协调会议精神予以收回,市轻机厂、市木材公司土地按6万元/亩予以收回,由胡战友、杨杏林负责。征收90亩集体土地问题,由刘磊负责,按国家征地政策予以征收。

十三、关于李悦少土地面积退款问题

  经清查组调查,1998年12月30日,市政府出让冷水滩翠圆商贸街CX-F-1号地给邓云鹏使用,出让面积80平方米,出让金总额4.116万元,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并办理出让手续。2001年10月10日,邓云鹏将该宗地转让给李悦,办理了转让审批登记手续,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永(冷)国用(2001)字第609号,发证面积80平方米,性质为出让。2005年市规划局在放线时发现发现李悦用地左侧1.5米通道和李悦土地0.5米门面没有了,该局召集李悦及其邻居、王青松等用地户协调,由王青松在其用地范围让出1米给李悦使用,土地价格由双方向市国土资源局咨询后确定,尽量保证李悦左侧留1.2米宽的通道。李悦根据协调意见,购买了王青松1.5米宽门面地,付购地款3万元。目前该户已建成7层住房。调查组认为,产生面积误差的原因是地形图量算误差所造成的。2005年9月以来,李玉华(李悦父亲)一直上访,请求退还土地款3万元。

  会议决定,同意按李玉华所购地款3万元给予退款处理,报市财政审核,呈市政府批准。清查组落实。

十四、关于彭安成申请办理银象中路1-6号门面地发证手续问题

  彭安成系开发凤凰园银象中路四位老板之一,分得银象中路1-6号门面地,已在规划建设局办理了新规划许可证,银象中路林亲平等四位开发老板签出了意见,写出了承诺,彭安成现要求办理土地发证手续。因土地权属纠纷,陶红艳等三人向冷水滩区法院提出诉讼,冷水滩区法院发函我局,要求我局协助冻结银象中路1-9号门面地。

  该户的土地发证资料齐全,可以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但冷水滩区法院已发函冻结该门面地,暂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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