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24 日 上午,陈满喜、唐涨国副局长、蒋文波总工程师在局大会议室主持召开会审会,对清查小组、地籍科、地产科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会议意见经整理已在永州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公示。现对会议意见纪要如下:
一、关于邓玉戊土地置换
该宗地原由凤凰园开发区以土地抵工程款形式出让给永州市裕悦责任有限公司。 2001 年 4 月永州市裕悦责任有限公司与邓玉戊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转让土地 167.2 ㎡ ,土地转让金为 7.38 万元。 2001 年,凤凰园规划办为邓玉戊办理了规划手续, 2001 年 6 月,邓玉戊办理土地使用证,发证面积 114 ㎡ 。办好规划、国土手续后邓玉戊没有建房。现因规划调整白竹路扩宽部分占用了该宗地。经市国土测绘队测量,报国土规划联席会议定性,该宗地被道路占用了 27.83 ㎡ ,剩余面积为 78.57 ㎡ 。
会议决定,同意在市规划建设局为邓玉戊办理了置换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置换土地( 96 ㎡ )的出让用地审批及登记手续,道路占用的土地补偿收回。清查小组落实。
二、关于周辉智设定登记
该宗地位于冷水滩区湖塘路 , 土地面积 122.4 ㎡ , 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 1993 年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转变机关职能,促进人员分流,减轻财政负担,经原冷水滩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在市苗圃范围内的公路两侧兴建林产品个体街,实行统一规划,分户修建。 1996 年 12 月 30 日 ,冷水滩区苗圃与周辉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转让土地 144 ㎡ ,金额 24500 元, 1997 年 4 月 9 日 ,办理了规划手续, 1997 年 4 月 28 日 ,凤凰园开发区办理了个人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了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建设用地使用证,发证面积为 144 ㎡ ,已建成砖混 4 层楼房,经市国土测绘队实地勘测房屋占地面积为 122.4 ㎡ 。
会议决定,同意按国土测绘队实测面积 122.4 ㎡ 给周辉智办理划拨土地设定登记手续。地籍科落实。
三、关于冷水滩三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割登记
该宗地位于冷区凤凰园春江路东侧, 1995 年 9 月 8 日 ,由冷水滩市国土局以 55 元 / ㎡ ,出让土地 189.64 亩给冷水滩三联房地产有限公司, 1997 年 4 月 24 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书, 2004 年 4 月 23 日,经市土地清查组清查,在我局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永凤国用 2004-0422-3 号( 2666.4 ㎡ )批准总面积为 4666.2 ㎡ ,批准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根据永州市规划建设局 2007 年 10 月 12 日 函,该三宗土地被已批准选址的凤凰园供水加压泵站项目占用 4009 ㎡ ,其中永凤国用 2004- 0422-1-2 号两宗土地全部占用,永凤国用 2004-0422-3 号土地部分占用,经市国土测绘队实地勘测剩余土地面积 626.4 ㎡ ,多次与用地户协商 , 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基准地价 450 元 / ㎡ ,补偿收回土地 4009 ㎡ ,入库、出库批准给凤凰园供水加压泵站使用,三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存放在市土地储备中心,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颁发剩余土地 626.4 ㎡ 《国有土地使用证》。
会议决定,由土地储备中心核实后,按 626.4 ㎡ 办理土地使用证。储备中心、地籍科落实。
四、关于欧庆霞用地
欧庆霞宗地位于凤凰路与湖塘路交汇处, 1998 年 8 月,凤凰经济开发以地抵工程款出让土地 10754 ㎡ 给永州市凤凰园三和建设有限公司, 1999 年元月 25 日,永州市凤凰园三和建设有限公司与欧庆霞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购地 117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 117 ㎡ , 1999 年元月 27 日,经凤凰园国土分局批准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发证面积 117 ㎡ , 2008 年,经市国土测绘队实地勘测建房实际使用土地面积 170.34 ㎡ (含地下层)。原规划、建设用地审批面积 117 ㎡ ,超占面积 53.34 ㎡ (其中国有储备土地 17.74 ㎡ )。
会议决定,对超占部分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发函与市规划建设局衔接,如符合规划,则超面积由市国土执法监察支队查处后,再办理相关土地审批手续,清查小组落实。
五、关于刘月华用地
该宗地位于冷水滩区珍珠路西侧,刘月华和刘建华二人于 1992 年 10 月,购买珊瑚乡村民王金妹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一栋三间,面积约为 60 ㎡ 。 1992 年 10 月 3 日 ,珊瑚乡政府为你和刘建华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面积 60 ㎡ , 1993 年 12 月,报经冷水滩城西开发区规划办批准加层建筑面积 200 ㎡ (二层),未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扩建房屋,经市国土测绘队实地勘测面积为 147.9 ㎡ , 超面积 87.9 ㎡ 的土地无国土相关审批资料。
会议决定,对超占部分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发函与市规划建设局衔接,如符合规划,则对超面积部分由市国土执法监察支队查处后,再办理相关土地审批手续。清查小组落实。
六、关于永州市新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斌土地重叠问题
周斌用地位于湖塘路北侧,用地总面积为 3626 ㎡ 。 2001 年凤凰园管委会同意以湖塘路两旁的土地抵工程款给周斌, 2001 年 4 月 23 日 与市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 75 元 / ㎡ 出让土地 5735 ㎡ 给周斌(两宗地),总出让金为 43.0125 万元,出让金已全部抵交清, 2001 年 4 月 23 日 在市国土局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手续,批准面积为 5735 ㎡ ,土地用途为商住,使用年限为 50 年, 2001 年 4 月 25 日 ,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因规划调整冻结至今没建, 2008 年 1 月 28 日 ,报市土地市场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批准按规划要求原地建设。
永州市新旺建材有限公司位于湖塘路北侧凤凰园建材工业城, 2004 年 5 月 2 日 ,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当地村组签订了《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 2004 年 5 月 25 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凤凰园工业园区征用土地 27.8338 公顷, 2004 年 6 月 23 日 ,经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了土地入库手续, 2005 年 3 月 30 日 ,经永州市规划建设局审批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为 60 亩,依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办工业的若干意见》精神(永政发 [2003]6 号),按国土测绘队实测面积 60 亩( 40000 ㎡ )办理工业用地出库和审批手续,土地出让金 3 万元 / 亩, 2007 年 6 月,经市政府批准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确权面积为 60 亩,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至今没投资建设。 2008 年 5 月,经市国土测绘队勘测,该两宗地重叠 2700 ㎡ 。
会议决定,请蒋文波总工牵头,唐纯、杨杏林、李军辉、李国鹏调查处理,重叠部分 2700 ㎡ 由永州市新旺建材有限公司退让,并按成本加利息补偿收回。清查小组落实。
七、关于向金凤办理划拨用地继承登记手续
该宗地位于冷区河东沿江北路,面积为 1000 ㎡ , 1993 年 9 月 13 日。 1995 年 2 月 8 日,原冷水滩市国土管理局分别为罗凤英、陈定娥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其中罗凤英审批文号为冷水滩市〔 1995 〕冷政私字第 141 号,批准面积 1000 ㎡ ,性质为划拨。因该地段三通未到位,故未能建设,经土地清查,根据永政发〔 2004 〕 33 号文件的规定,报国土、规划联席会议研究(永规建发〔 2006 〕 23 号),同意该 2 户与同一地段其他 9 户原地建设,但要求与其他用户统一联建。
存在问题: 1 、该宗地只依据原地形确定用地的位置,无坐标; 2 、沿江北路新的道路规划扩宽,占用了该户原购买的人行道面积 125 ㎡ ,实际使用面积为 875 ㎡ 。 3 、该户的户主向能祥漏税 17.0975 万元。 4 、该户土地使用者罗凤英于 2005 年因病已死亡,根据其死亡前的遗嘱和永州市公证处( 2007 )永证字第 701 号的公证,由其女儿向金凤继承其土地使用权。
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根据永规建发 [2006]23 文件的规定,同意该户 875 ㎡ 土地原地建设,办理划拨土地登记手续。根据市土地清理领导小组的研究意见以及该户已交纳了漏税 17.0975 万元的实际情况, 2007 年元月 15 日,永州市国土资源局会审会研究意见:同意该户原地建设,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因其未建设,不能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报市土地清理领导小组审定。
会议决定,同意给该户向凤英办理划拨土地继承登记手续,并交纳有关规费。地籍科落实。
八、关于郑秀凤、孙秋云用地、出让和登记
该户用地位于冷区河东铁塔路第三巷(临商贸街的南侧),用地面积 250 ㎡ ,原土地使用者为肖启云、钟桂兰, 96 年 3 月 10 日,原冷水滩市国土局为该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发证面积为 250 ㎡ ,用途为商住楼,使用者肖启云、钟桂兰。 98 年 12 月 23 日,市国土局为该户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颁发了国有土地证一本,土地使用者登记为郑秀凤、孙秋兰,土地性质为出让,用途为综合,使用年限 50 年。
该户原用地户无用地审批和登记档案的问题,经我们调查,原冷溪(铁塔)路指挥部卖出的土地均查无档案,但用地户能提供用地和登记的原始依据,有购地发票和合同,在 98 年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认定为出让土地,实际是转让行为,该宗地出让土地性质应纠正为划拨土地。经国土测绘队实测,该户用地前与商贸街南侧的国有空地(不规则的梯形)面积为 160.1 ㎡ ,经讨论,拟建议该户土地证换发划拨土地新证。
会议决定,按联席会议意见,该用地户的国有空地 160.1 ㎡ 应按评估价的 100% 补交土地出让金,原证换发新证,王菱、王军到实地复核结果无误后,由用户交纳相关税费,办理出让审批登记手续。
九、关于马云、李晶用地、出让和登记
该户用地位于冷区河东铁塔路第三巷(临商贸街的南侧),用地面积 250 ㎡ , 96 年 3 月 10 日,原冷水滩市国土局为该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发证面积为 250 ㎡ ,用途为商住楼,使用者马云、李晶。
由于该宗地一直未能建设,无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档案,虽与铁塔路指挥部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无出让土地审批手续。该户与相临的李春娥 3 户用地, 2005 年 4 月经报国土、规划联席会议研究,会议意见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河东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宗地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建议该四户依法取得其用地北侧与商贸街南侧的国有空地后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
会议决定,按联席会议意见,该用地户的国有空地 177.4 ㎡ 应按评估价的 100% 补交土地出让金,原证换发新证,王菱、王军再到实地评估后交纳相关税费后,办理出让审批登记手续。
十、关于罗建辉、罗建英用地、出让和登记
该户用地位于冷区河东铁塔路第三巷(临商贸街的南侧),用地面积 250 ㎡ , 96 年 3 月 10 日,原冷水滩市国土局为该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发证面积为 250 ㎡ ,用途为商住楼,使用者罗建辉、罗建英。
由于该宗地一直未能建设,无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档案,虽与铁塔路指挥部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无出让土地审批手续。该户与相临的李春娥 3 户用地, 2005 年 4 月经报国土、规划联席会议研究,会议意见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河东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宗地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建议该四户依法取得其用地北侧与商贸街南侧的国有空地后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
会议决定,按联席会议意见,该用地户的国有空地 195.6 ㎡ 应按评估价的 100% 补交土地出让金,原证换发新证,王菱、王军到实地复核结果,由用户交纳相关税费后,办理出让审批登记手续。
十一、关于李焰、李春娥用地、出让和登记
该户用地位于冷区河东铁塔路第三巷(临商贸街的南侧),用地面积 250 ㎡ 。 96 年 3 月 10 日,原冷水滩市国土局为该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发证面积为 250 ㎡ ,用途为商住楼,使用者李焰、李春娥。
由于该宗地一直未能建设,无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档案;虽与铁塔路指挥部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无出让土地审批手续。该户与相临的马云、李晶 3 户用地, 2005 年 4 月经报国土、规划联席会议研究,会议意见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河东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宗地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建议该四户依法取得其用地北侧与商贸街南侧的国有空地后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
会议决定,按联席会议意见,该户用地前的国有空地 142.1 ㎡ 应按评估价的 100% 补交土地出让金,原证换发新证,王菱、王军到实地复核结果,由用户交纳相关税费后,办理出让审批登记手续。
十二、关于宋格办理用地出让和设定登记手续
该户用地位于河东梅湾新区。梅湾新区开发公司为筹集工程款和支付民工工资及解决拆迁安置户的问题,将该区范围内的零星土地 30 宗,总面积 3534.39 ㎡ 协议转让给个人建房。宋格是 30 户中其中的购地户之一, 2005 年 1 月 13 日,宋格以 2000 元 / ㎡ 的价格向梅湾新区公司购得 120 ㎡ 的土地,并于 1 月 16 日一次性付清土地款 24 万元,双方签订了土地出让协议。 2005 年 9 月 6 日,市规划局为宋格办理了《建设规划许可证》。该户依据规划手续已建 9 层的商住楼。 2005 年经群众举报,由市纪委监察室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进行了调查,群众反映梅湾新区开发公司非法转让土地问题属实,市国土执法支队下达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荣市长批示拟定意见报市政府,时间要抓紧。 2006 年 12 月 7 号,我局将处理意见报市政府: 1 、按法律法规应没收梅湾新区开发公司非法所得 580.6195 万元,考虑到该款项已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和拆迁安置补偿,免收应没收的非法所得 580.6195 万元,按非法所得的 10% 处以罚款 58.0195 万元上缴市财政( 2007 年 11 月 15 日该笔罚款由梅湾公司上缴至我局监察支队)。 2 、按梅湾公司与购地户签订的出让合同每 ㎡ ×实际用地面积交足土地出让金,并按有关规定交齐各种税费的基础上给蒋力文等 30 户购地户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会议决定,按评估价补差,同意该户按规定交纳其它规费,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 120 ㎡ 国有土地出让审批和登记手续。清查小组落实。
十三、关于陆荣青办理出让土地审批
该户用地位于河东梅湾新区。梅湾新区开发公司为筹集工程款和支付民工工资及解决拆迁安置户的问题,将该区范围内的零星土地 30 宗,总面积 3534.39 ㎡ 协议转让给个人建房。陆青荣是 30 户中其中的购地户之一, 2005 年 1 月 13 日,陆青荣以 2000 元 / ㎡ 的价格向梅湾新区公司购得 172.8 ㎡ 的土地,并于 1 月 16 日一次性付清土地款 34.56 万元,双方签订了土地出让协议。 2005 年 9 月 6 日,市规划局为陆青荣办理了《建设规划许可证》。该户依据规划手续已建 9 层。 2005 年经群众举报,由市纪委监察室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进行了调查,群众反映梅湾新区开发公司非法转让土地问题属实,市国土执法支队下达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荣市长批示拟定意见报市政府,时间要抓紧。 2006 年 12 月 7 号,我局将处理意见报市政府: 1 、按法律法规应没收梅湾新区开发公司非法所得 580.6195 万元,考虑到该款项已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和拆迁安置补偿,免收应没收的非法所得 580.6195 万元,按非法所得的 10% 处以罚款 58.0195 万元上缴市财政( 2007 年 11 月 15 日该笔罚款由梅湾公司上缴至我局监察支队)。 2 、按梅湾公司与购地户签订的出让合同每 ㎡ ×实际用地面积交足土地出让金,并按有关规定交齐各种税费的基础上给蒋力文等 30 户购地户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会议决定,按评估价补差,同意该户按规定交纳其它规费,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 172.8 ㎡ 国有土地出让审批和登记手续。清查小组落实。
十四、关于凤凰工业园拆迁户周小荣、周保刚安置问题
周小荣、周保刚系珊瑚乡岭头上村苦珠山组人。 2003 年 9 月因凤凰园工业园建设需要拆除了周小荣、周保刚共有的砖厂一座,当时按政策不予安置。 2008 年初,周小荣、周保刚两户要求安置,并且不断上访,经我局调查,周小荣、周保刚两户在苦珠山组还有祖居房屋居住,且没有拆迁。
会议决定,祖居屋没有拆迁不予安置,并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汇报。清查小组落实。
十五、关于凤凰新村购房户土地办证问题的调查报告
该宗地位于凤凰路东侧,用地总面积为 53.55 亩,于 1993 年 3 月 13 日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建设项目为凤凰新村,用地面积为 53.55 亩,用地性质为划拨,(含补办面积 28.0 亩)。该项目于 1990 年开工建设, 1993 年底竣工,共建房屋 22 栋, 540 套,由凤凰园管委会与湖南省国际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开发、出售。经查,该宗地来源合法,四至清楚,无权属纠纷。该项目的购房户当时只办理了房产证,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现购房户要求按出让土地性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会议决定,先发函到规划局衔接后,按划拨土地性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如购房户要求按出让土地性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须按现行的土地评估价的 40% 补交土地出让金,交纳相关税费后,办理出让、登记手续。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清查小组落实。
十六、关于零陵地区科技职业学校用地的调查报告
该宗地位于梧桐东路北侧,用地总面积为 8880 ㎡ ( 13.32 亩)。 1988 年 8 月 11 日由冷水滩市国土局征用四丘田村土地 13.32 亩划拨给零陵地区世亚机电科研所使用。 1991 年因世亚机电科研所托欠工程款被诉上法院, 1992 年 2 月 28 日冷水滩市人民法院将该宗地及地上建筑公开拍卖,被竟买人肖秋英购得, 1992 年 6 月 30 日肖秋英又将竟拍购得的 13.32 亩土地转让给零陵地区科技职业学校, 1995 年 10 月 20 日,冷水滩市国土局为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冷国用( 1995 )字第 00 — 0464 号,土地用途为学校,确权面积为 8880 ㎡ ( 13.32 亩),据了解,该宗地被月岩路从中穿过,分成左右两部分,左边 B-1 号地规划医疗用地,右边规划为商业用地。现用户申请按规划要求报建。
会议决定,根据联席会议意见,依据永政发 [2004]33 号文件要求,其中月岩路占有的 4058.7 ㎡ 土地按成本加贷款利息补偿收回, B-1 号地 1396.51 ㎡规划为 医疗用地,剩余土地 3424.78 ㎡ 规划调为商业用地,与发证用途不一致,改变了用途,经与用户衔接,用户只同意补交土地差价,不同意补偿收回。将此情况报清查领导小组审定。清查小组落实。
十七、关于曾桂娥用地转周建华
该宗地位于冷水滩区湖塘西路南侧。 1998 年 3 月 9 日凤凰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让土地 4048 ㎡ ( 6 亩)给凤凰园金怡房地产开发公司,总出让金为 386610 元,以金怡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凤凰园向荣工业村内的农贸市场抵扣,签有市场移交协议书。 1999 年 6 月 16 日,金怡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了 2640 ㎡ 给刘伟、莫美珍两人,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已开发建设, 2004 年曾桂娥购卖了刘伟、莫美珍共建的一套住房,房屋分摊用地面积为 26 ㎡ , 2004 年 7 月 15 日在我局办理了房屋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确权面积为 26 ㎡ ,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类型为出让。现曾桂娥将该套住房转让给周建华,房产已过户,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手续。
会议决定,同意交纳相关税、费,办理土地转让过户手续。地产科、地籍科落实。
十八、关于阳诚年补办土地转让手续
该宗地位于车站新村 448 号,总用地面积为 96 ㎡ 。 2001 年 9 月 20 日由凤凰园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转让而来,转让金为 3.5 万元,转让面积为 96 ㎡ ,只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没有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2004 年修建, 2005 年建成使用。经实地测量,该宗地实际用地面积为 114.96 ㎡ ,超占用有空地 18.96 ㎡ ,现用户申请补办土地转让过户手续。
会议决定,先发函到市规划局衔接,查清类似情况的户数有多少,并将户名标注图纸上,对测量超面积的由执法支队进行处罚到位后,凭补办手续通知由用户按现行评估价的 100% 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补办土地转让过户手续。如不符合规划则不予办理,阳诚平用地按上述程序办理。清查小组落实。
十九、关于周进虎用地
周进虎用地位于梧桐西路北侧,用地总面积为 268.8 ㎡ 。 2006 年 2 月 22 日周进虎从凤凰园新型安全汽液两用灶具厂购得土地 240.0 ㎡ 。 1996 年 11 月 23 日,凤凰新型安全汽液两用灶具厂在凤凰园国土分局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1997 年 3 月凤凰园管委会收回了该宗土地, 2006 年 2 月凤凰新型安全汽液两用灶具厂却拿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及用地红线图的复印件行骗转卖给周进虎, 2007 年 6 月 11 日周进虎在市规划建设局补办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为 2007061102 , 2007 年 6 月周进虎到我局申请办理土地转让过户手续,经过调查,查阅档案资料证实该宗地属国有空地,周进虎方知上当受骗, 2007 年 7 月 30 日,周进虎向冷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行骗人周芳军、陈代念、伍卫民三人, 2008 年 3 月 22 日,经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1 、原告周进虎与被告周芳军、陈代念于 2006 年 2 月 22 日签订的《购地协议书》无效。 2 、原告周进虎与被告永州市凤凰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芳军、陈代念于 2006 年 9 月 14 日签订的《购地补充协议》无效。 3 、限被告周芳军、陈代念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向原告周进虎返还购地款 300000 元。 4 、限被告永州市凤凰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周进虎返还购地款 120000 元。”现周进虎请求国土局给予从轻、从宽处理。
会议决定,给予 28 元 / ㎡ 处罚后,按土地评估价的 100% 补交土地出让金。按评估价 1450.5/ ㎡ 补交土地出让金总额为 38.99 万元。交纳相关税费后补办用地、登记发证手续。地产科落实。
二十、关于柳长青、黄玉玲夫妻离婚后原土地证更名
经调查,柳长青用地位于冷水滩区张家铺路 1 号新区 08 栋,属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活住宅区李国清等 199 户房改房用地,该户与蔡伏云、邹凌军、眭松、刘青松、李书华、贺少衡 7 户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 84.92 平方米,其中柳长青占土地分摊面积 10.62 平方米,属划拨土地。经局档案室查阅资料,该户用地 2002 年 1 月 23 日市局以房改房为其登记发证,登记用途为住宅,证号为:永(冷)国用( 2002 )字第房改 03752 号。 2005 年 6 月 22 日,柳长清、黄玉玲夫妻俩自愿协议离婚,并经冷水滩区民政局办理了永冷离字 010500349 号离婚证登记审批手续。 2006 年 6 月 6 日市房产局为柳长青《房屋所有权证》更名黄玉玲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 00098625 号。现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市局来函证明,要求为柳长青房屋占地分摊土地面积 10.62 平方米划拨性质《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更名为黄玉玲有关审批手续。
会议决定,同意更名,应缴工本费 20 元,合计 20 元。地籍科落实。
二十一、关于唐山鳗申请房改房分摊划拨土地继承更名登记
该宗拟申请继承登记的土地位于冷水滩觅湘路区商业事物办宿舍区,系该办职工唐盛道一套房改房应分摊的划拨土地,房屋建筑面积为 64.61 ㎡ ,应分摊土地面积为 13.81 ㎡ 。现申请更名登记。
会议决定,同意给唐山鳗办理该宗划拨土地使用权继承更名手续,应缴纳工本费 20 元,合计 20 元。地籍科落实。
二十二、关于龙征毅房改房划拨土地转陈家龙问题
该宗拟转让的土地位于狮岩路虎岩粮库宿舍区 , 系该单位职工龙征毅一套房改房应分摊的划拨土地 , 房屋建筑面积为 81.64 ㎡ , 分摊土地面积为 12.6 ㎡ 。
2005 年 3 月 30 日 , 经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 给虎岩粮库龙征毅等 238 户职工的房改房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 其中龙征毅土地面积为 12.6 ㎡ , 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 用途为城镇单一住宅。 2008 年 5 月,龙征毅将这套房改房出售给陈家龙 , 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并到市房产局办理了房产过户审批手续,现申请办理应分摊的划拨土地转让过户审批手续。 2008 年 5 月 6 日 ,龙征毅所在单位出具了书面证明,同意办理该宗房改房分摊土地过户手续。
会议决定,同意交纳出让金 265 元、出让契税 3 元、交易契税、交易服务费 1100 元、土地权属调查费 26 元和工本费 40 元等合计 1646 元后,办理出让土地转让审批手续。地产科落实。
二十三、关于王志红房改房转张德扬土地审批问题
经调查,王志红用地位于冷水滩区张家铺路 1 号 1 区 13 栋,属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活住宅区黄阳召等 309 户房改房用地,该户与肖润和、胡新国、盘选财、唐波涛、王时文、郑宝成 7 户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 84.92 ㎡ ,其中王志红占土地分摊面积 10.62 ㎡ ,属划拨土地。经局档案室查阅资料,该户用地 2002 年 1 月 23 日市局以房改房为其登记发证,登记用途为住宅。 2006 年 3 月 16 日市房产局为王志红房屋转给张德扬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现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市局来函为王志红办理其房屋所占土地分摊面积 10.62 ㎡ 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和土地转让过户及发证审批手续。
会议决定,同意交纳出让金 223 元、出让契税 2 元、交易服务费 1000 元、土地权属调查费 13 元和工本费 20 元等合计 1258 元后,办理出让土地转让审批手续。地产科落实。
二十四、关于腾民香房改房转齐善交办理土地出让转让手续
该宗地位于冷水滩区长丰集团广厦社区内,土地类型划拨,土地用途城镇单一住宅,土地使用面积 14.65 ㎡ ,土地使用者腾民香。 2005 年 12 月发证,证号永(冷)国用( 2005 )第房改 604-27 号,有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27 套集资房发证档案。现本人经长丰集团同意将本房转让给齐善交,已办理产权过户发证手续,有房产证复印件。现申请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双方已到地产交易中心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并经国土测绘队对该宗转让土地进行重新测绘,房屋共八层本人所住第四层,八户共占土地面积 117.17 ㎡ ,齐善交占分摊土地面积 14.65 ㎡ ,与原发证面积相符。虎岩国土所对该房改房转让进行了土地权属调查,认为土地权属合法,面积准确,资料齐全,符合转让条件。
会议决定,同意交纳出让金 308 元、出让契税 3 元、交易契税、交易服务费 1000 元、土地权属调查费 13 元和工本费 20 元等合计 1344 元后,办理出让土地转让审批手续。地产科落实。
二十五、关于李朝刚房改房转罗二春办理土地出让转让手续
该宗地位于冷水滩区张家铺 1 号(长丰集团),土地类型划拨,土地用途城镇单一住宅,土地使用面积 18.39 ㎡ ,土地使用者李朝刚。有李芳高等 401 户房改房发证档案。现本人经长丰集团同意将本房转让给罗二春, 2008 年 4 月 1 日已到市房产局办理了产权过户发证,有房产证复印件。现申请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双方已到土地交易中心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并请国土测绘队对该宗土地转让面积进行了重新测绘,房屋四层共占土地总面积 73.56 ㎡ ,罗二春所住第二层分摊占土地面积 18.39 ㎡ ,与原发证面积相符。
会议决定,同意交纳出让金 386 元、出让契税 4 元、交易服务费 1000 元、土地权属调查费 13 元和工本费 20 元等合计 1423 元后,办理出让土地转让审批手续。地产科落实。
二十六、关于永州市建行邓明军、唐志元等 93 户房改房土地办理出让审批手续
该 93 户土地位于冷区河东湘永路,属国有划拨土地。 2004 年市国土资源局为永州市建行蒋毅等 132 户房改房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永(冷)国用( 2004 )第 431-1 至 132 号,邓明军、唐志元等 93 户名列其中。现邓明军、唐志元等 93 户委托永州众联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向我局申请办理房改房土地转出让审批发证手续(提供了 93 户花名册, 93 户房产证复印件, 93 户国有土地使用证, 93 户分摊土地测绘图)。经市国土测绘队测量,邓明军、唐志元等 93 户房改房共分摊土地面积 1468.34 ㎡ 。
会议决定,交纳土地出让金 38544 元,出让契税 385 元,出让服务费 93000 元,权属调查费 1209 元,工本费 1860 元,合计 134988 元。办理邓明军、唐志元等 93 户办理分摊面积划拨土地转出让审批登记手续。地产科落实。
二十七、永州市超越有限公司出让土地转黄天宝等 71 户使用
永州市超越有限公司用地位于冷区春江路东侧,原为冷水滩三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用地, 1998 年 12 月 22 日由永州市裕悦责任有限公司转让而来。 根据永政发 [2004]33 号文件和 [2006]23 号文件精神及 2006 年 9 月 15 日土地市场清理整顿会议意见办理,于 2006 年 11 月 30 日换发土地使用证,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 2746.5 平方米。该宗地已建四栋七层建筑。土地使用者永州市超越有限公司将使用的 8 个门面及 65 套住宅转让给黄天宝等 71 户使用,房产已过户,测绘拟转让总土地分摊面积为 1250.36 平方米(各户土地分摊面积及评估值见附表),经市众联评估公司评估,评估总值 672500 元(基准地价:住宅 420 元 / 平方米,评估单价:住宅 522.1 元 / 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 450 元 / 平方米,评估价:商业 708.5 元 / 平方米)。
经查,该宗地有档案,符合转让条件,根据永州市超越有限公司《承诺书》,该宗地此次转让 1250.36 平方米土地, 1067.78 平方米土地为小区绿化和道路所占用面积,其剩余 419.36 平方米土地下次办理土地分户中核减。
会议决定,建议重新评估后办理,不再上会。地产科落实。
二十八、关于赵和平等 11 户出让土地转何艳玲等 146 户使用
赵和平等 11 户用地位于冷区春江路东侧,均由冷水滩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而来。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根据永政发 [2004]33 号文件《永州市冷水滩区个人用地规划定性联席会议纪要》精神,该 11 户用地户按规划要求原地建设,现其用地户合建五栋七层建筑。土地使用者赵和平等 11 户将使用的 14 个门面及 132 套住宅转让给何艳玲等 146 户使用,房产已过户,现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
会议决定,缴纳转让契税 49147 元,交易服务费 16000 元,土地权属调查费 1898 、工本费 2920 元,合计为 69965 元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手续。地产科落实。
二十九、关于张金银出让土地转黄翻等 6 户的转让手续
张金银用地位于冷区百业街,发证面积为 266.52 ㎡ ,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城镇混合,分两宗发放土地使用证,现张金银将其中 6 套住房转让给黄翻等 6 户使用,房产已过户,并申请办理房屋分摊土地面积过户手续。
会议决定,缴纳契税 2670 元,交易服务费 600 元,土地权属调查费 78 元和工本费 120 元,合计 3468 元后,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地产科落实。
三十、关于泰格林纸集团(永州)秀山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让土地转邓文英等 63 户使用
该公司用地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下河线,用地面积 457556 ㎡ ,是市政府重点项目用地, 2005 年 3 月 30 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我局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永(冷)国用( 2005 )第 82 号,工业用地,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 457556 ㎡ 。 2008 年 1 月 18 日,分摊 9612.65 ㎡ 给蔡修明等 507 户拆迁安置户使用,其剩余面积为 447943.35 ㎡ 。该宗地分两块建设,一是厂区,二是生活区,已具备规模,其中厂区用地 414768 ㎡ ,生活区用地 42788 ㎡ ,土地出让厂区用地按每亩 3 万元 / 亩计算,生活区用地按 10 万元 / 亩计算,共交土地出让金 2910.1917 万元。该公司申请将生活区部分土地已建商品房二层,临复兴路门面转让给邓文英等 63 户使用,宗地经市国土测绘队测绘,测绘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共计 2772.75 ㎡ (见 63 户名册及测绘宗地图),经众联公司评估,评估值共计 173.19 ㎡ ,基准地价工业(按商业评定价 450 元 / ㎡ ,评估单价 619.7 元 / ㎡ )。地产科落实。
会议决定,先向规划局发函衔接;如符合规划,对 63 户土地,分别按城混、住宅评估后补差价,交纳相关税费,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地产科落实。
三十一、关于转让永州日报社院内部分土地问题
2003 年,报社动员本报干部职工筹资近 400 万元,通过土地市场拍卖竟购到原市粮食多种经营公司位于冷水滩湘江东路 29 号大院房地产权,目前院内尚有部分边角土地闲置。
去年以来,报社先后投资 300 多万元办天美印务公司出版彩报,目前报业发展资金十分紧张。同时,目前报社绝大多数同志住在零陵老地委大院,建设零陵东山景区,要求报社住地委老院的同志限期搬迁出去。经报社党组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财政、规划部门同意,我们拟将报社院内的约 2.5 亩 ( 以国土测量为准 ) 边角土地转让给报社职工。
会议决定,与规划、财政衔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办理。地产科落实。
三十二、关于永州恒森置业有限公司和永州永瑞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户问题
永州市恒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4 年 3 月 21 日 参加我局举行的挂牌拍卖出让会上,以 4210 万元公开竟得梅湾新区 12-13 、 15 号地,面积为 135.53 亩。 2004 年 6 月 20 日 办理了两本土地证书,土地使用者永州市恒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面积分别为 86.6 亩和 48.93 亩。两公司已交纳土地款 3694.76 万元,符合土地出让发证条件,已完成建筑面积 11 万和 5 万 ㎡ ,销售住房 496 和 300 套,现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户手续
会议决定,同意恒森、永瑞公司交纳下欠土地款 515.24 万元给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监管梅湾新区建设公司,保证该资金用于征地拆迁和修通百业街,我局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户手续。地产科落实。
三十三、关于王建国、罗三龙用地设定抵押贷款问题
王建国等五人用地位于冷水滩区零陵北路与九嶷路交汇处西北角,面积 4474.32 ㎡ ,出让土地,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该宗地原由我局交易中心于 2007 年元月 17 日公开挂牌出让,吴老四、王建国、周再纯、冯翠凤、李光春五人以 828 万元竞得(零陵北路八号地),总面积 13455.7 ㎡ ,该宗地( 4474.32 ㎡ )是零陵北路八号地其中的一部分,土地成交价款及各种税费已全部付清。
2008 年 5 月 19 日 ,土地使用者吴老四、王建国、周再纯、冯翠凤、李光春五人将该宗地使用权面积 4474.32 ㎡ 分别给王建国、罗三龙两人用于在冷水滩区农村信用社营业部抵押贷款,并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土地面积各占一半(即每人 2237.16 ㎡ ),银行同意王建国贷款 150 万元,罗三龙贷款 150 万元(合计 300 万元),借款期限两年,吴老四、王建国、周再纯、冯翠凤、李光春五人出具书面意见,同意以该宗地为其二人抵押贷款。
会议决定,同意交纳抵押服务费 3000 元,工本费 20 元,合计 3020 元后,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地产科落实。
三十四、关于孙善生、夏金秀转魏满娥等 3 户的土地转让、出让审批发证 情况
该户用地位于冷水滩区河东富园商贸安置小区,属国有划拨土地,用途城镇混合住宅。是 1998 年宋家洲库区指挥部因潇湘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设需要,由河东路网公司与各村组签订土地征用协议,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安置小区工程建设速度的指示,为履行拆迁安置合约,及时交付土地给老百姓,维护社会稳定,将河东富园商贸安置小区土地出库给已征用土地的艾丽等 12 户村民。 其中孙善生、夏金秀安置了两个门面地,用地面积为 82.2 平方米, 2005 年 04 月 04 日,孙善生、夏金秀已经在该宗地上建成了一栋 6 层商住楼。并向永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类型为国有划拨,面积 82.2 平方米, 2006 年 5 月 26 日,孙善生、夏金秀将此房第三层转卖给了魏满娥;第四层转卖给了周青春、秦旭军;第六层转卖给了夏仕军。双方签定了国有土地入场交易合同,并且该栋房屋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现该用地户申请办理土地分户及出让手续。 2008 年 5 月 15 日,经永州市国土测绘队实地测量,孙善生占该栋房屋的第一层左门面、第二层、其占地面积为 20.55 平方米、夏金秀占该栋房屋的第一层右门面、第五层、其占地面积为 20.55 平方米、魏满娥占该栋房屋的第三层其占地面积为 13.7 平方米、周青春、秦旭军占该栋房屋的第四层其占地面积为 13.7 平方米、夏仕军占该栋房屋的第六层其占地面积为 13.7 平方米、 2008 年 5 月 15 日,经众联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第一、二、五层宗地总价值 22700 元,第三层宗地总价值 7600 元,第四层宗地总价值 7600 元,第六层宗地总价值 7600 元,单价 552.6 元 / 平方米(基准地价 450 元 / 平方米)。现孙善生、夏金秀向我局申请办理 82.2 平方米土地出让转让审批发证手续。
会议决定,重新评估后办理,不再上会。地产科落实。
三十五、关于永州市人民医院河西门诊部综合土地出让
为整合资源,集中资金建设新人民中心医院,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将市医院河西门诊部挂牌出让,该宗地位于 冷水滩区零陵北路 ,土地类型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年限 50 年,规划建设条件按市规划建设局《关于零陵北路 7 号地规划设计要点的函》要求建设使用土地。土地面积、界址须经测绘队测绘,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的宗地图为准。地产科拟定出让方案,挂牌起始价为 2.16 万元 / ㎡。
会议决定,请姜玉新和沈扬同志重新调查,予以落实。
三十六、关于冷水滩区委区政府宿舍土地出让
该宗地位于冷水滩区清桥路 1 号,土地类型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年限 50 年,规划建设条件按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冷水滩区委区政府原宿舍土地拍卖规划条件的函》(永规建函 [2008]32 号)要求建设使用土地。土地面积、界址须经测绘队测绘,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的宗地图为准。方案一:政府负责拆迁,按 167 万元 / 亩出让;方案二:买受人负责拆迁安置,按 44.06 万元 / 亩出让,买受人负责拆迁安置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会议决定,请姜玉新和沈扬同志重新调查,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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